冯海宁:以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肉疼”

近日,广东“假盐”系列公益诉讼结案,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法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超过140万元。这是首例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专家认为,此次胜诉“推动我国公益诉讼进入高级阶段”。(11月27日《新京报》)

2014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来,各地消协一共提起了14起公益诉讼,虽然有些案件已经胜诉,但被告仅仅是要求整改、赔礼道歉。广东“假盐”案被告是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并在缺碘地区销售,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若仅仅赔礼道歉,几乎起不到惩戒作用。广东消委会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法销售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并获支持,大大提高了被告违法成本,对其他售假者是一种有效警示,对各地消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当前,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在不断增强,传统消费在提质升级,新兴消费在蓬勃兴起,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在此前提下,营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至关重要。我们有13亿多消费者,公益诉讼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消费公益诉讼获得惩罚性赔偿,理应成为一种常态。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有关于10倍赔偿的规定。但当前消费公益诉讼还面临一些“坎”,各地消协4年来仅提起14起公益诉讼,探索之路走得并不轻松,在克服资金匮乏、取证障碍、推动制度创新等方面仍前路漫漫。有关方面对此还应给予更多支持,让相关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真正达到让违法者“肉疼”的惩戒作用和望而却步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