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落实“教育惩戒权”需划清两个界限

近日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正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中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教师必要时可采取教育惩罚措施。(4月17日《信息时报》)

说到教育惩戒权,我们似乎走过了一个“之”字形。过去,奉行的是“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现在,代之而起的是“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快乐教育”,但长此以往,也出现了一些打也打不得,说也说不得的“熊孩子”。针对这种现状,教育界又有了不同声音,如复旦的教授钱文忠就认为,必须存在惩罚教育,对孩子需要有一些控制、抑制、约束,一味以爱的名义对他们让步,也是不对的。《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教育的权利,学校有处分的权利。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在地方立法层面,青岛当地制定了教师可以适当惩戒的制度,现在广东也首次明确老师必要时或可“教育惩罚”学生,都是有益的积极探索。

落实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还需要划清两个界限。一是划清教育惩罚和体罚的界限。惩罚教育不等于棍棒教育,可以惩戒,不等于可以打孩子。体罚是以伤害孩子的身体来达到惩罚的目的,真正好的“惩罚教育”与体罚无关,而是一门科学,需要坚持以“攻心”为主,讲究惩戒的技巧。要坚持实事求是,和说服教育相结合;要以爱心善意作为惩戒的出发点;要掌握惩戒的时机、心理、方式、数频、强度、步骤等。

二是划清教育惩戒和侵权的界限。许多老师现在不敢惩戒学生,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承担过多的责任。所以,对于学生发生的一些事故,应该厘清责任。学校、教育部门,直到司法机关,都要维护教师的合理合法的教育惩罚权,如果教师的教育惩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即使出了事故,也不应该强加教师的责任。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必要且可行的适度惩戒,既尊重了教育规律,也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