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直机关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鄂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强化省直单位党组(党委)、机关党委和党支部抓机关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三级主体责任”),推动省直机关党建工作走前头、作表率,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证,制定本办法。

一、清单管理明责

按照省委《意见》关于“实行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建立年度机关党建工作任务清单和问题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对省直单位落实机关党建工作“三级主体责任”实行清单化管理。

每年年初,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省委《意见》,结合“三抓一促”工作重要任务及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制定年度省直机关党建工作任务清单。同时,根据上年度机关党建工作综合考评情况和明查暗访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分批次制定下达问题清单,开展整改工作。

省直单位要根据“两个清单”,结合本单位党建工作实际,相应制定“两个清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三级主体责任”。

二、公开承诺亮责

省直单位结合各自党建工作实际,对“两个清单”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科学制定落实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工作措施和推进方式,明确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间。将落实机关党建工作“三级主体责任”纳入党务公开内容,采取印发文件、橱窗公布、内网发布等形式,向所属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和服务对象进行公开,承诺亮责,接受监督。

三、过程管理查责

建立常态化督查管理机制,加强对落实机关党建工作“三级主体责任”过程管理。省直单位在推进落实机关党建工作任务清单的关键节点,采取专项调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下级党组织进行检查督办,检查督办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推进落实问题清单整改工作中实行销号管理,整改一个,销号一个,整改落实情况逐级上报。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省直单位落实机关党建工作“三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纳入日常考核内容,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年度述职评责

将落实机关党建工作“三级主体责任”情况作为“三级联述联评联考”(机关党委向省委省直机关工委述职、机关纪委向省直机关纪工委述职,机关支部向机关党委、支部全体党员述职,党员向支部述职)的重点内容。年度述职主要围绕“两个清单”完成情况进行,着重述抓什么、怎么抓、有什么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述职结束后,组织相关党务干部、党员群众和服务对象对述职对象落实机关党建工作“三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评议。

五、年度考核问责

年度考核工作采取专项报告、专项述职、专项考核、专项评价等方式进行。

专项报告。建立和实行专项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落实机关党建工作“三级主体责任”情况,主要对照“两个清单”如实总结工作,查摆不足、剖析根源、明确努力方向。

专项述职。按照“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述职。

专项考核。建立逐级考核制度,对照“两个清单”和述职报告,通过查核年度党建工作资料和实地考查的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年终专项对标考核。

专项评价。采取主管部门评价和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逐级对落实“三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专项评价。

综合述职评议结果、对标考核结果、日常考评结果和专项评价结果,逐级形成年度落实机关党建工作“三级主体责任”综合考评结果。将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红旗党支部”以及目标责任制党建共性目标考评的主要依据,作为党务干部和党员实绩评价和评先评优、职务调整、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鄂直工发〔20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