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区)社科联,在鄂高校、党校、军校社科联(科研处),在鄂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省级各公共文化服务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3年5月9日

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建设,完善管理措施,规范运行机制,发挥主阵地作用,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分众化,根据工作需要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普及基地建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湖北先行区建设”为主题,以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满足广大社会公众对社会科学知识的需求、提高社会科学素养为落脚点,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普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为主要内容,结合《湖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安排,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开展社科普及工作,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学校(含高等院校、有特色的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党校等)、社科研究机构、社科类社会组织、教育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有特色的乡(镇)村和其他民间社团建立并自主运作,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经常性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

第四条  社科普及基地根据实体机构的性质,划定公共文化、教育科研、文化产业、公司企业、乡村文化等类型。

1.公共文化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的公共场馆场所,包括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陈列馆、地方志馆、文化宫、青少年宫、遗址遗迹、主题公园、街道(社区)和乡(村)镇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站)等实体机构。

2.教育科研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的各类宣传、教育、科研单位和机构,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职)院校、科研院所、人文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等实体机构。

3.文化产业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除公共文化类基地之外的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体育、文化信息传输、文化旅游和创意设计、工艺美术产销等实体机构。

4.公司企业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除文化产业类基地之外的具有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的装备制造、电子通信、医药研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和非遗类企业等实体机构。

5.乡村文化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弘扬中华优秀统文化,传播传承优良民俗风情、传统技艺、农耕文化等的古镇古村、传统村落,或体现乡村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文化繁荣、生态和乡风文明等现代化新农村。

6.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二章  基地申报

第五条  申报方式:省(部)属以上高校(党校)、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等,直接向省社科联申报;市(州、区)所属的学校、党校、社科研究机构、社科类社会组织、教育文化机构、企业、基层单位等,向所在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申请,由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推荐,经省社科联考察和命名。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教育活动的实体性机构。

2.能积极发挥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作用,具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明确载体,愿意承担公益性及其他社会科学普及的各项任。

3.具备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所需的硬、软件条件。有社会科学普及所需的文字及声像资料,有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具体管理部门,有精干、高效的专(兼)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和明确的管理制度、可行性发展规划。

4.有列入本单位预算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专项经费,且保证该项经费落实到位。

5.接受湖北省社科联的工作指导和交办的社科普及任务,接受命名单位组织的社科普及工作的检查考察。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每半年集中申报一次,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为准。

2.申报社科普及基地的单位按要求详细填写《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并盖章认可。

3.社科普及基地申报由省社科联科普部受理。申报表格(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可从“湖北社科网”上下载。

4.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1)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2)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3)申报材料电子文档。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八条  社科普及基地实行自建为主、自主运行、开放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九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省、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的统筹安排下开展讲座、咨询、培训、展览、报告会、创作出版社科普及读物等形式多样的社科普及活动。每次活动应标注本基地名称,每年至少组织3至5项有影响的活动,在每年全省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期间至少组织开展1项以上相关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科普及活动的内容与时间安排,主动吸引并组织公众接受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扩大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受众范围,并通过与各类媒体的合作和互动,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项目策划,积极参加全省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和“送理论下基层”活动,推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网络,发挥社科普及基地的平台辐射作用。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结合自身优势,不断创新方法手段,推进融媒体建设,创建具有地域影响力的社科普及平台和品牌。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每年年初、年终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向省社科联报送本年度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及重点活动方案、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综述。

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加强台账管理,留存完整的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档案资料、各类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领导批示以及所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省社科联统筹规划和管理全省社科普及基地,委托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进行工作业务指导。省社科联科普部负责执行社科普及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省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实行分类指导,并设立一定数量的工作调研点,主要承担社科普及基地建设调研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创新示范任务。

第十七条  省社科联每年组织1-2次社科普及基地业务工作培训交流,考察了解社科普及基地建设和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开展情况,对在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社科普及基地给予通报表彰和重点支持,择优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受省社科联委托,负责具体联系并指导所在地社科普及基地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所在地社科普及基地,掌握工作动态,指导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项目策划、图文资料存档和绩效反馈工作,加强社科普及基地相关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社科普及基地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的能力。

第十九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加强与所在地高校、党校、社科类社会组织联系,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专家学者为社科普及基地提供支持。

第二十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明确专人负责,将社会科学普及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按要求向省社科联和属地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报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相关数据资料及活动项目实施情况,当法人和具体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省、市(州、区)社科联报备。

第五章  奖励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省广大社科工作者参与社科普及工作的积极性,推动社科普及工作高质量发展,改进社科普及基地的考核与评估方式,采取“课题牵引、项目推动,属地推荐、综合评定”的办法,建立社科普及基地竞争机制,把完成课题项目情况、争创示范与先进作为通报表彰和年度经费资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课题牵引,项目推动。每年年初,由省社科联下达社科普及资助申报项目,各社科普及基地按照课题的类型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在规定的时间申报社科普及资助项目。每年10月31日前,由市(州、区)社科联推荐出候选项目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专家评审,从中评选出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对社科普及活动中有亮点、有品牌、有影响力和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推荐参评“湖北十佳社科普及创新案例”、“最美社科人”、社会科学普及先进工作者和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

第二十三条  属地推荐、综合评定。按照社科普及基地自评、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推荐、省社科联复核并综合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流程是:

1.社科普及基地自评。主要按照《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基础工作量化考评表》(附表2)所列项目进行量化自评打分,自评结果报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审核。

2.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推荐。结合平时业务指导和社科普及基地承办重点项目和活动情况,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对自评结果复审把关后,报省社科联备案。

3.省社科联结合社科普及基地自评和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的建议,综合确定社科普及基地得分。

部(委)属高校、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等社科普及基地自评后直接报省社科联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方法。按照不超过25%的比例评选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并给予通报表彰和重点支持(资助金额1.5-2万元)。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联每三年对省级社科普及基地考察摸排一遍,视考察情况对社科普及基地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保留或退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作出书面提醒、发出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资格等处理,在社科联网站予以公示。

1.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重大工作失误造成社会影响的;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的;

3.有违反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为的;

4.利用社科普及基地名义从事以盈利为目的活动的;

5.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查属实的;

6.不能正常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

7.拒不配合各级社科联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活动的;

8.其他不符合社科普及基地管理规范要求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社科联授权挂牌的社科普及基地,各市(州、区)社科联和高校社科联挂牌的社科普及基地参考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原《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即行废止。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社科联。

附件:1.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

2.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基础工作量化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