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对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再认识与再建构

作者简介: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荣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我国建立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肇始于“入世”之初,用短短数十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的体制发展历程,如今又面临“贸易战”等外交形势变化所带来的转变压力与契机,其过程可谓披荆斩棘。我们将一个舶来品的制度典范逐步纳入中国特色发展道路,使其符合中国国情以实现“本土化”,并进而推动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变,为全球知识产权游戏规则打上东方烙印。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已经多次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的重要国策,需从政策层面强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与推行:一方面,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了政府公共政策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尊重知识产权也日益成为了公民、企业等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在此背景下,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知识产权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肩负着特殊且重要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有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使命

自展开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之日起,我国曾经长期被西方国家指称“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但这是我国被迫“削足适履”式引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带来的历史必然。实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都会奉行实用主义态度,都有一个从“选择保护”到“全方位保护”、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过渡期。我国的成就在于,即使发展历程较短,我国仍然主动地打造出一套相对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制度。

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程中,我们长期在“照搬、跟跑”和“摸着石头过河”之间寻求着平衡,尝试着进步。我们已然成为商标、专利申请及保有的世界头号大国,但也仍然存在知识产权“多而无序、大而不精”的客观问题,甚至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乱象。在工业革命4.0的历史背景下,中国既有着机遇,也面临挑战。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作为推行法治、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人民检察院不能、也不可能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当一个“吃瓜群众”。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知识产权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这是建立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人民检察院的历史使命。

可喜的是,我们看到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已经积极投身其中并发挥出巨大作用。

人民检察院肩负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职能担当

在权利主体和社会公众的传统认知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关注的是涉知产民事侵权行为的纠正与赔偿,以及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行政干预与处罚;即使涉及刑法,也集中于对商品、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少数几类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和法理讨论。而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更多的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或者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其实这是对检察机关职能与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一种偏见。

事实上,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并不局限于刑法领域,对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类案件都有司法监督的权力和责任。现实中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中的一些“缺位”情形,不是检察机关实施司法监督工作的应然状态。现阶段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重点应当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检察机构专门化建设,逐步完善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和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式,逐步夯实知识产权检察基层基础,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强化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能力,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全面提升。

在履职意识层面,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具体工作层面,各级检察机关则需要坚持依法能动履职,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痛点难点堵点,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领域改革,持续健全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努力提高知识产权检察履职能力和水平。这既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权力,也是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法律共同体中的重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正做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益尝试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学者,笔者一直关注包括检察院在内的国家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成效和制度创新。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部署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检察职能,这些有益尝试和丰硕成果都值得每一个知识产权人为之欣喜与鼓呼。

不论是加大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力度,还是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抑或是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以及外部协作配合,各项工作都体现出检察机关、检察干警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中清醒的职能定位和明确的政治担当。在立法、司法层面,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等法律领域,在关系国计民生的传统行业以及互联网、新能源、新制造等新业态中,我们都能看到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的身影和司法为民的作用。

除了检察工作本身,检察机关还苦练内功,在自身职能整合、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方面颇有建树。以江苏省检察院为例,全院上下统一领导、统一筹划、统一落实,指定负责领导责任,制定“四检合一”工作方案,成立专门职能部门并配置专门人员,创新办案机制和管理模式,提升办案人员专业水平……这些工作从整体上强化了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凝聚力、战斗力和责任心,并且有利于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执法机关及高校、行业组织、其他社会团队的沟通与协同。

当前的国内及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科学技术不断迭代,双碳达标、人口老龄化、新冷战、新经济形态等机遇和挑战不断呈现。要实现和平崛起,中国就要树立起知识产权领域的技术自信,成就自主创新、科技立国,离不开检察机关等司法部门的保驾护航。要实现民族复兴,中国就要树立起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自信,走一条符合特殊国情与发展现状的知识产权保护道路,更加离不开全社会的关注和全体法律人的付出。

道阻且险,勠力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