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燕: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的启示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发展中,女性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和政治权利,成为历史幕后失声的群体,鸦片战争后,早期维新派在西方天赋人权和进化论的理论基础上论述了男女平等的思想,并对落后的、奴役妇女的各种言行进行批判。新文化运动让人们的思想得到启蒙和解放,“女性”一词开始出现,女性开始具有了强烈的“人”的意识,从自我意识到婚姻家庭到社会价值,都有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随着马克思主义的广泛传播,中国人民开始觉醒,他们为谋求解放而进行的推翻“三座大山”的伟大斗争中,妇女运动也开始发轫,女性开始追求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女性解放事业在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初就被作为中国人民获得解放的重要议程之一,成为党和人民革命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百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妇女运动蓬勃发展,妇女解放和权利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一、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与中国特色妇女解放和发展道路的开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解放运动是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在中国的新发展,它是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中国化的具体表现。正是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解放运动,男女平等观念才由城市传播至农村,中国共产党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这是中国共产党为中国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事业作出的巨大贡献。美国学者杰克·贝尔登曾经不无感慨地指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妇女身上获得了现成的、从未有过的、被剥夺了权利的广大群众,正是因为她们找到了一把打开中国妇女之心的钥匙,也就找到了一把战胜蒋介石的钥匙。”[1]

(一)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传播者

五四运动后,陈独秀、李大钊等共产党人不仅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引入中国,而且以这一观点作为妇女解放运动的指导思想,开始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来研究中国的妇女解放问题。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在中国的盛行及李大钊、向警予、毛泽东等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对妇女理论的接受和传承,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解放运动提供了理论武器和干部基础。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认为,私有制是导致妇女处于被压迫被奴役地位的根源,因此必须通过社会主义运动消灭私有制才能真正实现妇女解放。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便利用这一思想来指导妇女解放工作。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这是中国妇女运动史上第一个以政党名义作出的关于妇女问题的决议。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和妇女运动理论在这份决议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决议提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运动的任务,并指出私有制是女性受压迫受剥削的社会根源,只有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推翻“三座大山”的压迫,才能真正实现女性解放和发展。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的《对于妇女运动之议决案》进一步指出,如果私有制度不能够彻底被废除,中国妇女的解放运动就无法彻底进行。中国共产党通过的有关妇女运动的历次决议,为中国妇女解放问题提供了具体指导,为中国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指明了方向。此后,中国妇女解放与权利发展运动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1939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三八妇女节”纪念大会上格外强调妇女推动社会发展的主体作用,他认为,世界上很多事情没有女性的参与是不能成功的,生产劳动需要妇女参加,根据地建设需要妇女参加,打日本人同样需要妇女参加。毛泽东同志关于妇女主体力量的论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关于妇女是社会革命“酵素”的观点。

(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思想的启蒙者

20世纪初的中国,大部分妇女仍处于蒙昧状态,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文化和制度约束使她们普遍素质不高,缺乏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针对中国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方式传播男女平等、女性独立的观念。在农村,中国共产党开办了妇女培训班、“做浅显、通俗的传单、歌谣”[2]、对农村妇女开展识字和劳动技能的培训、发动农村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等,将女性独立和思想解放的观念渗透到广大农村妇女的内心。抗战爆发后,中共中央发布《妇女工作大纲》,提出“动员妇女力量参加抗战”的指导方针[3]。1939年7月20日,毛泽东同志在延安中国女子大学的开学典礼上进一步指出要动员妇女在抗战中发挥作用,同时要与轻视妇女作用的观念作斗争。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把各阶层广大妇女群众都团结在党的周围,把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思想渗透于妇女工作中,引导广大妇女同胞投入抗战的伟大征程;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号召各界女性同胞组成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在中国共产党的宣传、引导和带动下,妇女解放的思想开始渗透到中国社会底层,观念保守的中国人民逐渐开始接受关于男女平等、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的观念,中国的广大女性尤其是农村妇女前所未有地参与到中国革命的滚滚洪流中,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她们动摇了农村封建家长制和宗主社会的基础,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中国共产党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妇女解放和权力发展道路

20世纪初期的中国是一个农耕国家,当时的自然经济状态主要以农业为主体,男性负责组织进行农耕经济活动,农民在人口比例中占绝对优势。中国近代的产业女工在全国女性人口数量中所占比重较小。[4]另外,宗族关系也是妇女处于被压迫状态的原因之一,家族中的男性负责管理和处理家中财产及各种事务,女性仅仅是作为男性的附属物存在,她们无权继承财产,夫妻双方的家庭地位差距很大,女性的活动范围主要局限于家庭层次。正是因为这一特殊社会结构,中国千千万万女性才不得不承受来自男权社会的压迫,她们没有人身自由,更没有政治地位,必须承受来自祖父、父亲的压迫。多数中国妇女并没有觉醒,更没有形成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因此,追求中国妇女的解放绝对不能简单照搬马克思主义,而是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妇女发展道路。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近郊兹维尼罗德镇“银色别墅”秘密召开,会议通过了《妇女运动决议案》,议案指出:“党在乡村中的任务是吸收劳动妇女群众到革命方面来。”[3]提出要将农村最积极和有觉悟的女性吸收为共产党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底层农村劳动妇女开始迈上妇女解放的道路。中国共产党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妇女解放道路,这不仅有助于壮大共产党的自身力量,同时也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将妇女解放运动的影响扩展至农村解放运动中,我党之所以能够走“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很大原因是得到中国农村妇女的大力支持。

二、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的制度保障

新中国妇女解放与权利发展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动。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强大的国家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妇女运动才能够在一个工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封建观念仍然相当浓厚的东方国家取得跨越式的发展。不论是妇女选举权的取得,还是男女同工同酬的基本实现,这都是西方女权运动奋斗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得以实现的事情。中国共产党在极短的时间内改变了中国妇女的命运,提高了她们的政治经济地位,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终被抛弃,国家倡导的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男女同工同酬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这是中国有史以来范围最广、力度最大、效果最显著的一次关于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思想启蒙。

(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其后经过土地革命,特别是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至1956年底,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全面确立。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渐确立,男女平等和妇女权利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内得到安排,并成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仅仅停留在观念上的平等是不够的,妇女的经济权益、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平等是实现妇女权利和发展的出发点,没有世俗社会中实际平等的关照,仅仅停留在立法层面是远远不够的。打破旧有的束缚妇女权利发展的生产关系,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的第一要务,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可能。

(二)男女平等的法制保障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创造出了一幅极为振奋人心的妇女解放的画面。无论是妇女参政、妇女就业还是男女同工同酬的实现,中国妇女都位居当时世界妇女运动的前列。这些成就的取得,不仅仅是中国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也不仅仅是中国妇女在权利意识觉醒之后的自主追求,而是与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保障男女平等的制度安排有着必然联系。新中国成立后,性别平等的内容以宪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几乎在新旧社会交替的一夜之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国家实施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法律和制度,分别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健全和发展女性权利保障制度:《选举法》从政治上保障了女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几千年来女性政治参与的愿望成为现实;《土地改革法》从根本上改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妇女获得了经济的独立;《婚姻法》废除了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使女性的婚姻自主成为可能。除此之外,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颁布,更加有力地保障了女性权利的发展和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了中国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并为其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妇女解放和权利的发展。

(三)中国妇女的政治参与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干部选拔制度主要有委任制和选举制,这种干部选拔制度对促进中国妇女的政治参与具有积极意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长期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广大劳动人民前所未有地实现了政治参与,其中也包括长期被排斥在国家政治生活外的妇女群体。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均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公民权利。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第86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9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53年新中国举行第一次基层人民代表选举,有90%以上的妇女参加了基层人民代表选举,当选的女代表达到20.3%。[5]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妇女实现了积极的政治参与。

三、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的新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权力与社会的日益分离给妇女权利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同时也给妇女个性自由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空间,第四次妇女大会召开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运动进入崭新阶段,中国共产党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建立和完善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发展的法律法规等方式形成了一整套保护妇女权利和促进男女平等的体制机制,把女性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纳入了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一)社会转型与整体性社会结构的解体

1978年以来,我国在改革开放中逐渐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妇女解放实践的外部社会环境尤其是经济环境,使得在特定历史背景和体制环境下形成的中国妇女解放实践的运作模式遇到了新的挑战。尽管党和国家推进妇女解放实践的基本理念没有改变,甚至进一步把男女平等上升到了基本国策的高度,但由于维系和支撑国家干预机制运作的一整套社会管理体制功能的弱化,党和国家对妇女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政治监护和行政干预出现了失灵,反映在妇女解放实践上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虽然党和国家对男女平等的问题已经非常重视,但是这一切在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面前却黯然失色。整体性社会结构的解体,客观上使党和国家实现自身意志的能力受到多种社会力量的制约,党和国家无法再像过去那样,在各种社会制度安排的强有力支撑下,促使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国家推进妇女权利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政治建设与妇女权利意识的增强

民主政治与妇女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李大钊在《妇女解放与Democracy》一文中曾指出:“妇女解放与Democracy很有关系,有了妇女解放,真正的Democracy才能实现,没有妇女解放的Democracy,断不是真正的Democracy。我们若是要求真正的Democracy,必须要求妇女解放。”[6]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和完善,公民权利意识与女性自我主体意识也不断增强。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所奉行的独立、平等、自由、竞争等观念逐渐渗透社会的政治和文化领域,并在潜移默化之中改造着社会尤其是影响着女性的观念和行为,女性的个体自主性得以彰显,社会自主性得以充分展示,社会各个领域的变革对妇女群体形成了重要冲击,推动了她们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的萌发。从精英女性到基层妇女都在追求自身权利,在权利发展过程中展示出积极主动的精神。中国共产党不断推动民主的发展和村民自治的完善,大量基层妇女在基层民主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开始懂得诉之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还有越来越多的基层妇女积极参与村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试图通过扩大女性在村民代表大会中的比例使村民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有利于女性权益的维护。根据调查显示,有83.6%的农村妇女参与了村委会选举。[7]

(三)中国共产党赋予妇女权利发展与保障的崭新内容

面对社会的转型变迁和女性自我权利意识的增强,党和国家赋予女性权利发展和保障以崭新内容。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该部法律对女性权利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要,是新时期妇女权利发展和保障的重要依据,标志着女性权利保护实现了从宪法文本条款到有操作意义的单行法律法规的落实。1995年8月7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颁布,这是我国第一个直接关注女性保护与发展的政府专项规划。此后,妇女发展被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受到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妇女发展委员会的监督评估和建议指导。目前,以《宪法》为根本大法,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为蓝图,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支撑,以《民法典》《刑法》《诉讼法》为主体的女性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效地保障了女性权利的发展。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对妇女权利保护的最新内容,在立法中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是对中国传统社会家庭女性家务劳动社会地位的认可,体现了党领导下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

四、思考与启示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从思想、制度、法律等多方面促进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并取得巨大成就。妇女得到进一步解放及其权力得到进一步发展,从根本上说,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致力于妇女的进步和发展,从政治、经济、个体价值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实现男女平等,充分保障妇女权利的发展。

(一)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加强党和政府对妇女权利的保障工作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当今世界保障妇女权利充分实现、促进妇女发展的有效途径。未来,在传统意识形态干预效力逐步降低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把社会性别平等纳入决策主流,加强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宏观调控作用。

首先,要把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公共政策制定中,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对应的监督机制,从而督促各级政府自觉将性别平等观念融入日常管理中,使那些侵害女性合法权益、歧视女性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国家和各级政府在制定发展策略时也应将妇女权益保护列入其中,无论是经济结构的调整还是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都要体现性别平等的观念;强化各级人大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监督职能,对男女是否能平等参加经济决策的渠道和机会实行监督;对女性平等获取经济资源及服务的权益实行监督;想方设法为生活有困难的妇女增加经济来源,加大政府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有效开展扶贫项目,以女性为主要对象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应该得到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提倡。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宏观调控作用是妇女权利充分实现的重要保障。

其次,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不断拓宽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以实现妇女的参政权利。国家和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的管理;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不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通过制定政策制度的方式提高女干部在各级领导班子中的比例;在制定有关女性权益的政策方针时,应广泛积极听取并采纳各级人大代表中的女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委员,妇女机构以及妇女群众的心声和意见。

再次,男女平等原则在国家的人才发展战略中要有所体现,要把妇女教育当成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纳入国家教育发展规划中,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培训教育机会。一方面,要努力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的女性专业人才,不断提高女性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提高她们的知识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逐步形成社会化、大众化的长期教育模式,为女性的终身学习创造机会和条件;另一方面,要为提高妇女的职业技术能力创造有利条件,在广大农村妇女中积极开展文化知识学习和实用生产技能的培训。另外,还要关注经济落后地区妇女的发展,增加贫困地区的教育基金,使广大贫困地区的妇女都能接受良好教育,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扫盲,将扫除文盲与扶持就业、技术培训和人口、卫生、法律教育相结合,促进妇女提高素质,全面参与社会发展。

最后,应逐步建立妇女特殊贡献国家补偿制度。生育行为是人类社会繁衍和人类文明延续的基石,女性生育是对社会作贡献,应该得到社会的补偿。马克思认为人的再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劳动力人口出现了由剩余向短缺的转折,全面二胎政策放开后,人口并未出现预期的快速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对女性进行生育补偿或将成为推动人口增长的有效举措。一直以来,关于妇女的生育补贴及各项福利都是由用人单位来负责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即便迫于国家政策法规的压力,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还是会优先考虑男性员工,降低女性员工的录用比例或者缺少对女性各项福利的保障。因此,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女性的生育补贴及相关福利,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切实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妇女的生育保障机制,把生育补贴列入社会保障系统,由社会公共基金来承担女性的生育付出。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已经明确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当前,应当把妇女的生育及相关特殊的生理需求提高到人类再生产的高度来认识,将妇女生育当作对民族或国家的特殊贡献来看待,逐步建立由国家承担妇女生育的直接与间接成本的权益保障制度。关于妇女生育的特殊补偿可以分为两部分:首先是生育补偿,女性职工生育的费用应在社会统筹基金的基础上,逐渐减少用人单位的负担,最后达到由国家来承担生育补偿资金,同时结合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生育和抚幼的津贴标准;其次是休假制度,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在妇女生育期前后,提供一定时间的带薪休假。

(二)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妇女充分就业

女性解放和权利实现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参与经济活动,实现经济独立,拥有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广泛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妇女能够参与不同层面的社会经济活动、逐渐确立自我主体意识、实现自我价值的基础。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女性在短短几十年取得发展与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生活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直接导致竞争能力弱的传统行业受到严重冲击,结构性失业骤增,在这种情况下,就业环境对个人的综合素质能力要求更高,与男性相比,妇女再就业充满了荆棘与坎坷。因此,只有让妇女与男子平等地参与经济活动,使妇女就业得到保障,妇女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提高,妇女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从就业方式看,要为广大妇女创造更多的灵活就业岗位,应采用行业和门类包容性更大、机制灵活、门槛低的就业形式,例如临时工、钟点工等弹性工作。通过扶持和鼓励就业门槛低、发展投资少的劳动服务型企业拓宽妇女就业渠道,解决妇女再就业问题。国家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不断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第三产业尤其是社区服务业是妇女就业的重要渠道,要不断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中的就业比例。另外还要提倡自主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在经济类型上,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妇女就业的现实选择。由于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对新进员工的要求比较高,而且岗位数量比较少,从而使大量的劳动力转向非公企业就业。数据显示,非公企业近几年提供的就业岗位占新增就业岗位的九成以上,为广大就业人员提供了就业平台,也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女性的社会就业压力,不过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要科学规范非公企业的工作制度,积极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加强对女性自主意识的培养,建构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的话语权

新中国成立后,不存在私立的宣传媒介,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等宣传工具都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之下运作,国家意识形态宣传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男女平等与妇女解放的思想观念。但新中国成立后关于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话语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宣传,妇女权利发展问题的话语权掌握在党和政府手中,而妇女群体长期处于失语状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整体性社会结构的瓦解,通过党和国家意识形态领域的宣传来建构女性话语权的约束力逐渐减小,女性自主空间越来越大,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妇女解放与权利发展开始出现以女性自身为主体,实现女性话语建构的新内容。波伏娃认为,“在生理、心理或经济上,没有任何命运能决定人类女性在社会的表现形象。决定这种介于男性与阉人之间的、所谓具有女性气质的人的,是整个文明。”[8]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女性话语建构的关键在于使女性从“在场的失语者”到成为“自我解放的必要条件”,应该意识到决定女性社会地位的,并非单纯生理的、心理的或者经济的因素,而是由整个文化氛围塑造出来的。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解放与权利发展的话语建构要注重对女性自身独立意识的培养,关注女性自身的成长和需要。我们要建构的女性话语应当是以女性自我作为主体进行言说的话语,这种话语的核心必须是对女性自身成长进步和自知自觉的强调。女性要以独立的人而存在,要在话语建构中形成新的、具有积极代表性意义的“人”的特质,在此基础上女性主体地位的确立及其话语的建构才能成为可能。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要推动妇女解放和权利发展的话语建构,必须要增强女性主体的自主性、创造性和能动性,不断创造条件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和教育水平,完成妇女社会角色和生活空间的双重转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新时代妇女的彻底解放和女性话语权的重新建构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息息相关的。走出家庭、走向社会,接受教育、改变自我命运,将女性话语的建构融入新时代的建设中,在越来越具有包容性与开放性的社会进步中实现女性解放和权利发展。

五、结语

女性的解放和权利发展是社会发展、人类社会追求政治解放、劳动解放直至人类自身解放的一部分。因此,女性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与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是一致的、相吻合的。新时代中国妇女权利的充分发展要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结合起来,要与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结合起来。在推动经济进步的同时,推动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共同发展,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这为妇女权利的充分实现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为完全破除束缚妇女发展的一切旧观念和旧习俗创造了一个理想的社会环境。妇女解放和整个人类解放一样,表现为以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形态为基础的一种过程,女性的解放和权利发展是人类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一个方面,故而它是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息息相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实现,必将为妇女解放和权利的充分实现创造更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