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创建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建设,完善申报程序,健全管理措施,规范运行机制,发挥功能作用,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基地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为依据,以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普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为主要内容,以满足社会公众对社会科学知识需求、提高社会科学素养为落脚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众化普及,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学校(含高等院校、党校、有特色的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等)、社科研究机构、社科类社会组织、教育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有特色的乡(镇)村和其他民间社团建立并自主运作,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经常性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

第四条  科普基地根据实体机构的性质,划定公共文化、教育科研、文化产业、公司企业、乡村文化五种类型。

1.公共文化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的公共场馆场所,包括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陈列馆、地方志馆、文化宫、青少年宫、遗址遗迹、主题公园、街道(社区)和乡(村)镇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站)等实体机构。

2.教育科研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的各类宣传、教育、科研单位和机构,包括高等(职)院校、党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科研院所、人文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等实体机构。

3.文化产业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除公共文化类基地之外的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体育、文化信息传输、文化旅游和创意设计、工艺美术产销等实体机构。

4.公司企业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除文化产业类基地之外的具有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的装备制造、电子通信、医药研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和非遗类企业等实体机构。

5.乡村文化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传承优良民俗风情、传统技艺、农耕文化等的古镇古村、传统村落,或体现乡村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文化繁荣、生态文明等现代化新农村。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方式:省(部)属以上高校(党校)、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等,直接向省社科联申报;市(州、区)所属的学校、党校、社科研究机构、社科类社会组织、教育文化机构、企业、基层单位等,向所在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申请,由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推荐,经省社科联考察和命名。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教育活动的实体性机构;

2.能有效发挥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作用,具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明确载体,愿意承担公益性及其他社会科学普及的各项任务;

3.具备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所需的硬、软件条件。有社会科学普及所需的文字及声像资料,有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具体管理部门,有精干、高效的专(兼)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和明确的管理制度、可行性发展规划;

4.有列入本单位预算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专项经费,且保证该项经费落实到位;

5.接受湖北省社科联的工作指导和交办的科普任务,接受命名单位组织的科普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科普基地的申报,从申报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为准。

2.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按要求详细填写《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并盖章认可。

3.科普基地申报由省社科联科普部受理。申报表格(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可从“湖北社科网”上下载。

4.申报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2)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3)申报材料电子文档。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八条 科普基地实行自建为主、自主运行、开放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九条  建设要求:

1.科普基地应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省、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的统筹安排下开展讲座、咨询、培训、展览、报告会、创作出版科普读物等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每次活动应标注本基地名称,每年至少组织3至5项有影响的活动。

2.科普基地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科普活动的内容与时间安排,主动吸引并组织社会公众接受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并与各类媒体加强合作互动,扩大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受众范围和社会影响力。

3.科普基地应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项目策划,积极参加 “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和“送理论下基层”活动,推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网络,发挥平台辐射作用。

4.科普基地应结合自身优势,不断创新方法手段,推进融媒体建设,创建具有地域影响力的科普平台和品牌。

5.科普基地每年年初、年终和“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结束后,向省社科联报送本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重点活动方案、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综述。

6.科普基地应加强台账管理,留存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档案资料、各类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领导批示以及所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社科联统筹规划和管理全省科普基地,委托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进行工作业务指导。省社科联科普部负责执行科普基地的具体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省社科联对科普基地实行分类指导,并设立一定数量的工作调研点,主要承担科普基地建设调研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创新示范任务。

第十二条 省社科联每年组织1至2次科普基地业务工作培训交流,考察了解科普基地建设和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开展情况,加强对基地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省社科联根据实际情况,对科普基地开展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择优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对在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普基地给予表彰奖励和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 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受省社科联委托,负责具体联系并指导所在地科普基地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所在地科普基地,掌握工作动态,指导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项目策划、图文资料存档和绩效反馈工作,加强科普基地相关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科普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与所在地高校、党校、社科类社会组织联系,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专家学者为科普基地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科普基地应明确专人负责,将社会科学普及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按要求向省社科联和属地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报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相关数据资料及活动项目实施情况,当法人和具体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省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省社科联统一组织对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度经费和项目资助的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按照科普基地自评、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推荐、省社科联复核并综合确定的方法进行。基本流程是:

1.科普基地自评。主要按照《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工作量化考评表》所列项目进行量化自评打分,自评情况报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审核把关、报省社科联备案,直接向省社科联申报的科普基地自评后由省社科联审核并综合确定。

2.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推荐。主要结合平时业务指导和科普基地自评情况、承办重点项目和活动情况,向省社科联建议确定属地科普基地档次。

3.省社科联复核并综合确定。主要结合科普基地自评、市(州、区)社科联或主管单位的推荐建议,综合确定科普基地档次。

4.考核等次分“示范”“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其中,“示范”控制在25%以内,“达标”为大多数,“基本达标”为少数,“不达标”为极个别。省社科联对推荐为“示范”“不达标”档次的科普基地进行复核,在复核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确定。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工作实绩突出的,在申报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作重点推荐。

第二十一条 对科普活动有亮点、有品牌、有影响力的科普基地,以项目资助的形式重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示范”和“达标”的单位,根据年度经费预算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当年确定为“示范”的资助1.5-3万元,当年确定为“达标”的资助0.5-1.5万元;当年确定为“基本达标”的,进入科普基地“考察期”,视第二年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当年确定为“不达标”的,取消科普基地命名,在省社科联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采取书面提醒、发出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资格。

(1)出现意识形态政治导向错误或重大工作失误的;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的;

(3)有违反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为的;

(4)利用科普基地名义从事以盈利为目的活动的;

(5)申报基地和报送资料提供虚假材料经查实的;

(6)不配合省市社科联业务指导,不能正常开展科普工作的;

(7)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基本达标”的;

(8)其他不符合科普基地管理规范要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社科联授权挂牌的科普基地,各市(州、区)社科联和高校社科联挂牌的科普基地参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社科联。

附件:

1.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

2.湖北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工作量化考评表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会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