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涵涵:劳动仲裁岂能被当做“职场案底”

前不久,广西一家企业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虽然该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但人们对于与之相关的就业歧视的讨论并未停止。(5月17日《工人日报》)

该企业毫不顾忌地将拒招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写到招聘条款中,虽然比较少见,但在就业市场上,将申请过劳动仲裁列为“职场案底”,作为招聘的“隐形”考核条件,是不少企业的“潜规则”。求职者与以前就职的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表现。但在一些公司看来,这样的求职者“喜欢找茬”,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直接将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拒之门外。

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力,但不能逾越法律红线。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企业将劳动仲裁列为“职场案底”,折射了居高临下、漠视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惯性,显示了部分企业对一些求职者任意设限、另眼看待的资本强势“同盟”,也无形中造成一种压力,打压劳动者的合法维权意识,迫使员工在企业侵犯其权益时不敢抗争,忍气吞声。

对这种现象,相关部门要压实监管责任,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各种“设限招聘”冒头就打,确保用工招聘工作合法合规。禁止将劳动仲裁列为“职场案底”、禁止对求职者随意设限,是维护法律威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行动。企业也要意识到,拒绝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其实是将自己归类于“企业管理有问题”“不懂法”的不良口碑行列,得不偿失。在完善自身管理上花心思、下功夫,依法合规用人,方是企业长远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