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燕明: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放了之”

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10月13日央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态势。数据统计显示,我国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量的比重,已从2009年的12.3%上升到2017年的20.11%。一些严重的恶性犯罪事件背后,都有未成年人的身影,如大连女孩遇害案,13岁的犯罪分子因为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了刑法制裁……类似案件频发,也给现实社会敲响了警钟。

如今,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便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写照。而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样很有必要。既不为了下调而下调,也不完全不下调,而要视具体案情而定,这样的规定彰显了法律的最大善意。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所言,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法律的延伸与矫治教育的衔接,一方面可以让罪有应得者得到应有的惩戒,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预防与规避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意味着法律的网织得更密,让对社会危害极大的未成年人不会逍遥法外,这同样是对民意的一种回应,让法律更好地守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