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琴:现代乡村社会治理的空间延展及其效应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数字乡村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并提出在21世纪中叶全面建成数字乡村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数字乡村建设由此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纲要》特别指出,要运用互联网技术助推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互联网 社区”模式向农村的延伸以提高农村社会综合治理的精细化、现代化水平。该文件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乡村数字治理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作了较为明晰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乡村社会的数字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纵观我国科技与乡村变迁的关系,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传统社会的彼此隔离、近代社会的相互抵制、集体化时期的逐渐适应与改革开放后的相互融合[1],而互联网在中国乡村治理领域的应用肇始于2000年前后,十八大以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全国各地兴起以互联网为技术支撑以推动乡村治理的实践热潮,“互联网 乡村治理”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2]。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与普及能够推进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公共决策科学化及公共服务精准化,从而推动乡村治理走向善治[3]。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引入也给传统乡村治理带来了诸多挑战,具体表征为乡村治理成本增加、治理边界模糊化等[4]。基于此,有学者从路径建构的角度思考互联网时代推进乡村善治的思路,如王欣亮等从治理理念、治理平台、决策机制等角度出发,试图构建大数据推动乡村治理的路径模式[5]。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在乡村数字化治理领域,现有文献数量不多且分析角度较为宏观,基于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则较为薄弱。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农村网民规模已达2.25亿,同时,农民群体中使用微信的人数还在不断增长,这促使笔者思考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这一即时通讯工具对于基层治理的效用。闵学勤等率先对此进行了研究,其对南京市鼓楼区依托社区微信群在线协商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社区微信群或将开启移动互联网时代基层微自治、微协商的新旅程[6]。在乡村场域里,牛耀红则从公共传播学的分析框架出发,考察了西部地区一个农村微信群的实践,认为通过线上交往、话语交流及公共行动,微信群强化了村民联结,重构着乡村社会秩序,推动着社区的再造[7]。总体而言,目前学界考察移动互联网对基层治理影响的研究仍显不足。

2019年暑期,笔者加入了武汉大学计算政策科学研究平台子课题“乡村数字化治理”课题组,个案Q村由此进入笔者的视野。通过观察发现,Q村所开辟的“互联网 乡村治理 公共服务”的社会管理新模式与其特有的政策和经济环境密不可分。Q村地处浙江浦江西北部山区,水晶加工是其特色产业,在带动该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2013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启动“五水共治”行动,Q村的水晶产业陆续向外迁移,主导产业的转移导致本村青壮年劳动力季节性外迁,人口结构趋向老龄化。不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出台了《浙江省“互联网 ”行动计划》及《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互联网技术在社会民生、政府治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渗透与融合,探索网络化社会管理新模式,打造网上协同治理体系。在此政策背景下,Q村支部书记方某以移动互联网为抓手,以自然村为网格,以党员联系农户为单元,以村服务管理站为依托,在2015年和2016年先后成立了包括村两委干部群、网格长与网格员群、网格长联系户群在内的三级微信群平台。2017年,浙江省财政厅设立“两山”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优先支持一批县级城市的发展,Q村劳动人口逐渐回流,人口结构也发生相应的改变。在专项资金的支持下,Q村借助山水本色,主打乡村旅游业并展开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生态农业发展势头强劲,现在的Q村已成为省AA级景区村庄。Q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同时,也创造了诸多就业、增收的机会,不少外出村民回村发展,青壮年劳动人口明显回流,为Q村社会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主体性力量。换言之,Q村即使因为产业结构调整导致劳动力人口暂时外流,但大部分村民还是面向村庄而生活的,尤其是近两年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下,村庄就业机会增多,外迁村民回流势头高涨。因此,村干部和村民都比较关心村庄公共事务,愿意为村庄建设和发展作出奉献。也正因为此,Q村依托党群微信群展开的“互联网 乡村治理 公共服务”模式才能发挥效用。

列斐伏尔将社会空间细化为实体性的空间、概念化的空间及被支配的空间三个维度[8]。而布迪厄则认为社会空间是被各种关系所建构的,个体间的行动场域共同影响并形塑着社会空间,社会空间也对个体的活动产生相应的反作用[9]。基于列斐伏尔与布迪厄对空间的理论解读,笔者认为在Q村党群微信群这一虚拟场域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维度的空间面相。一方面,微信群突破了地理限制,将村民聚合在同一个网络社群中并在此展开线上交流与互助,微信群由此成为乡村社会的公共交往空间。另一方面,微信群又为村民展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提供了技术平台,成为乡村社会“微自治”的新场域。因此,党群微信群实际上是乡村社会中公共交往空间和公共治理空间的现实映射,而互联网的特性又进一步拓展了传统乡村社会中公共交往空间与公共治理空间的广度与深度。鉴于此,本文基于Q村党群微信群的案例实践,试图从公共空间的角度分析微信群对于乡村治理的效用,为探索移动互联网推进乡村治理提供参考与依据。

一、公共交往空间:乡村社会的互动与互助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地区打工潮的兴起,青壮年人口大量外流,由此涌现出一批“空心村”,随之而来的是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失,具体表征为村庄公共交往减少、公共精神凋零、公共服务缺位等[10]。Q村水晶产业外迁后,部分青壮年劳动力也走出乡村,外出谋生,村庄中村民之间互动交往、相互合作的机会也因此而减少。随着党群微信群的建立,Q村的公共交往借助于互联网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村民借此平台展开线上互动、互助,微信群实际上成为乡村社会的公共交往空间。

首先,微信群为乡村社会的互动交流提供了便捷的媒介。作为一种即时通讯工具,微信群将Q村村民聚合在同一个虚拟空间中,这个虚拟空间既是乡村社会现实公共空间的延伸,也是乡村公共空间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呈现样态。在微信群里,党员干部及时公开村内的相关动态,村民相互交流彼此的近况,分享有价值的信息。也就是说,微信群将以往实体性的公共交往空间转化为虚拟网络空间,村民的互动、交流不受地点、时间的限制,聊天的机会、次数得以增加。而聊天作为公共交往的一种重要形式,不仅能够传播信息、交流思想,也是形成公共舆论、社会规范的重要途径[11]。Q村下辖的一个自然村曾因预算估计不足,在亮化工程进入收尾阶段时面临资金短缺问题,在网格长的号召及不在村精英的积极响应之下,村民主动转账捐款。为建设美丽乡村,乡政府曾号召各村群众捐款种植果树,方某通过微信群发布此通知并带头捐款五千元,村民见此情形,也纷纷主动转账给方某,表示愿意为美丽乡村建设出力。在微信群里,所有的交流和互动都是公开透明的,个体的一言一行处于其他村民的注视之下,由此形成了一个隐形的村庄公共舆论场和虚拟的社会网络,村民在这个微信舆论场中彼此聚合、分离、排斥或者包容[12];微信群虽是虚拟的社群存在,但村民生于斯长于斯的事实却是不可辩驳的,村庄舆论的压力借助于微信群再次发挥效用,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其次,微信群也为Q村村民彼此互助扶持提供了有效的载体。Q村近年发生的两件事让支部书记方某依旧记忆犹新,使其深深地感受到“互联网让以前用两条腿走不到的关系更近了”。村民吕某在上班途中不慎摔伤,下半身有瘫痪的危险,高额的医药费让本就不甚富裕的家庭陷入了窘境。方某和联户党员商议后,在微信群中发起“轻松筹”,村民除捐款以外,还积极在自己的微信群、朋友圈中转发求助,仅仅一夜之间就募集到了五万元,吕某因此得以渡过危险期。时隔不久,一位七旬老人因不当用火引发山林火灾,微信群的即时通讯功能在召集村民及时灭火方面也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村干部则抓住此次机会,在群里向村民普及县级政府下发的关于野外用火的政策文件,将微信群变成了普法的大课堂。事后,老人在县城的女儿得知消息后,主动联系支部书记方某,并买了30余箱葡萄感谢灭火的村消防队员。一场灭火行动,让原本并不联系的村民相互间变得熟络起来。在微信群所塑造的虚拟社区场域中,村民持续的线上互动增强了个体对于村庄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社群感在原本离散化、原子化的村民中不断孕育着,一旦该社会网络中出现重大事件时,这种情感便成为社区成员弱关系向强关系转换的催化剂,社会网络的互助、互惠特性便会显现出来,成为社区成员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本。微信群通过虚拟在场的方式将村民聚合在同一个空间中,为不在村村民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寄托乡情的平台,线上互助则成为村民培植村庄归属感的重要方式。村民渐渐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互帮互惠、一来一往的背后实则是村庄公共精神在人们生产生活中的体现,村庄中的社会关联也因此而得到强化。

在Q村的网格微信群里,村民围绕着某个话题在群里热烈讨论成为常态,线上的互动、交流影响着村民的线下行动,在村村民之间的互帮互助又推动着不在村村民与在村村民之间的联系与沟通。通过持续的线上、线下互动、互助行为,Q村的公共交往空间也因此得以重构。在这个公共交往空间里,在村村民和不在村村民突破了地理空间的阻隔,虚拟社群所形成的舆论生态又进一步影响着Q村村民在乡村现实社会中的行为模式,乡村社会秩序在此过程中得以重构。换言之,现实生活中的村民虽然成为网络世界里的“网友”,但这张网不仅没有加剧村民彼此之间的疏离感与陌生感,反而成为乡村社会的粘合剂,延展了乡村社会的公共交往空间,传递着乡村社会的温度与温情。

二、公共治理空间:乡村社会的“微自治”

在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下,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往往将后者排斥在乡村治理的场域之外,其主体性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微信群则将村民与村干部置于一个相对透明化、平等化的公共空间中,在这个空间里双方的话语权、表达权都得以充分实现,村民在村干部的引导下,在此虚拟社区中展开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与自我服务,开启乡村社会“微自治”的新旅程,微信群也由此成为乡村社会的公共治理空间。

1.“微管理”:人人都是信息员

Q村支部书记方某表示,在微信群建立以前,村委会摸查村庄情况是以走村入户的方式进行的,人力不足与居住分散导致摸查效果往往不理想。微信群建立后,方某鼓励、号召每位村民将村庄内的所见及时上传至微信群,党员干部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行动。村民通过随手拍的方式将村内动态上传至微信群,人人都成为信息员,成为村庄平安建设的助推者。借助于微信群,Q村管理成效显著,矛盾纠纷化解率显著提升,村庄脏乱问题明显好转。方某表示,在乡村治理领域引入互联网以后,村民都自愿充当起信息员,村干部在群里看到村民的反馈后及时采取行动,群众满意度较以往显著提升。

近几年来,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兴未艾,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困扰,如网格员待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任务繁重等,严重影响了网格化管理的实践效果[13]。2015年底,Q村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以自然村为单位将全村划分为4个网格,而网格员和网格长仍由村两委成员担任,若继续采用走村入户的传统方式摸查村庄情况,无疑加重了村两委成员的工作负担,影响其工作积极性。通过微信群,村民以随手拍的方式将相关问题及时反映到群中,网格长和网格员便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进而及时处理,大大地减轻了村两委干部的工作负担,促进信息收集的高效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社区网格化管理中因网格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精力有限而造成的诸多不便。

2.“微监督”:村务公开电子化

网格微信群建立以后,Q村的党务村务工作、与村民利益相关的通知、文件等都会第一时间在微信群中发布、公示,Q村的村务公开地点由村委会门前的布告栏转移到了党群微信群中。Q村支部书记方某表示,第一次在微信群中公示的是村里的低保户名单,与村两委成员商议微信公示方式时,大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顾虑。但事实证明,只要秉承公正、公开的原则,村民是能够理解和支持的。同时,浦江县纪委为规范各村集体组织“三资”使用,加快“清廉村居”建设,探索采用“互联网 监督管理”的新模式,要求每日村里的开支清单都必须在当天发布到微信群中,各村监督委员会负责核查公示清单的真实性、及时性,以保障村民群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为落实县纪委的政策文件,Q村只要发生财务往来,便会在当天于党群微信群中公布相关账单,负责人有义务对村民的疑问进行解释、答复。如此一来,微信群织就了一张村级廉政建设的无形网,Q村网格微信群成员人人都是监督员,小微权力由此得以在阳光下运行。

姬超围绕村务监督机制对中国21个省846个村进行了随机抽样调研,结果显示超过九成的村庄将公开栏作为村务公开的唯一方式,这种单向度的信息公开方式存在传播速度慢、信息量小、信息接收不便等缺陷,不仅无法保证村民的知情权,降低了村民的监督意愿,还极大地阻碍着干群之间的互动沟通[14]。微信公示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公开方式的缺陷,村民不管身在何处都可以接收到村务信息,疑问之处能够随时与村两委成员交流,村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借助于微信群得到了充分地实现。此外,微信公示使得每位村民都能够直接参与到村务监督中,与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行使监督权的间接监督方式相互补充,形成监督合力,村两委的权力行使受到双重制约。

3.“微决策”:微信群里议村务

村大人散的村庄格局及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带来了困难,村民大会的职能实际上并未真正履行,村干部无法得知村民对于村庄集体事务的意见与建议,村民民主决策的权利也未得到实现。但是,微信群所营造的虚拟公共空间突破了时空的阻隔,为村民共同商议村庄公共事务提供了便利的渠道。在水晶产业迁移之后,Q村剩下八百余只废旧轮胎,这些轮胎原是水晶打磨抛光的容器,基本没有回收价值,如何合理处置这些轮胎成了棘手的事情。支部书记方某便在微信群里征集村民意见,集思广益后,方某采用了废物利用的提议并组织村民分工合作,将Q村打造成了远近闻名的“轮胎村”,轮胎成为Q村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此外,管理粗放的农家菜园一直是Q村美丽庭院创建过程中的短板,为推进美丽菜园建设,村民也在微信群中展开了讨论,最终蔬菜与花卉搭配种植的提议获得了大家的一致同意,在村民的“创作”之下,农家菜园成为村庄景观的一大亮点。

依托微信群讨论、协商村庄公共事务,畅通了村民群众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外村民也可以通过网络为村庄发展建言献策,村民的表达权和话语权较以往得到极大提升,民主商讨后所形成的方案得到村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为决策的顺利执行奠定了民意基础,村干部的公信力随之强化,促进了干群关系的良性发展。

4.“微服务”:民诉民愿速满足

党群微信群建立后,线上咨询政务已成为村民的习惯,通过提前的线上咨询,村民在办理手续时真正实现了“最多跑一次”。除了在群里咨询政务服务外,村民也会在群里向党员干部反映自身需求,一般情况下,村两委干部会在第一时间作出答复。Q村依托本村的微信公众号还建立了包括矛盾纠纷调解队、消防服务队、居家养老服务队等在内的数十支队伍,围绕村民日常生产生活展开服务。除了定期开展服务活动外,这些服务队伍也会及时响应村民需求。村民王某就曾在微信群中反映过路灯维修问题,第二天网格长就组织村庄电工服务团队修缮了路灯。此外,每年浦江县委宣传部、县团委会牵头举办志愿服务活动,为村民免费提供家电维修、法律咨询、医疗保健、农技咨询等服务,联村干部通常都会提前将此通知发布在微信群中以征集大家的需求并多次转发活动通知,确保每位村民都能够按需获取志愿服务。

基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往往以“行政的逻辑”为主导方向,把提供公共服务视为上级政府交代的行政任务,民众往往处于失语和缺场的地位,其后果便是公共服务的供需脱节[15]。“互联网 公共服务”模式则建构了民众的需求表达机制,村民可以在微信群中直接向联村干部、村两委成员表达自己的需要,相关党员干部就此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有效地提升了公共服务的精准化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三、乡村社会“微空间”的治理效应

通过对Q村借助于党群微信群展开公共交往与乡村治理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由村民聚合而成的网络虚拟社区实际上是乡村社会公共交往空间与公共治理空间在互联网领域的微观映射,村民主体性与乡村公共性在此双重空间中得以培育与重塑。同时,村干部作为乡村治理场域的主导者,其角色双重性使得乡村公共空间在统一性之外兼具些许矛盾性,互联网时代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因此而呈现出某些微妙变化。

1.村民主体性的重现

乡村治理要达致善治状态,离不开村民主体性的发挥。所谓村民主体性,指的是村民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等得到切实地实现与保障,在乡村治理领域则表征为村民的主体性角色[16],即村民能够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各个环节。当前,村民对于乡村建设往往没有发言权,也没有行动积极性,在乡村治理场域中,最该在场的村民往往最先缺位,村民主体性不足是制约乡村发展的掣肘之一。互联网的出现促使传统的科层制组织形式向扁平化方向发展,为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乡村社会组织及普通村民等多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契机与平台,Q村的“微自治”通过话语赋权与技术赋权[17]的方式展示了充分发挥村民主体性以推进乡村治理的现实图景。

互联网打破了乡村治理场域中的话语独裁与话语垄断,村民的话语权得以回归。在传统的村治格局中,村庄治理场域的话语权由基层政府及村治精英所垄断,自上而下的科层制行政组织结构孕育了一套由行政指令主导的封闭的话语体系结构,村民在村庄治理场域中扮演着被迫参与的角色,其结果便是主体意识的淡化甚至是消解。但是,在干群微信群所形塑的乡村治理场域中,村民的表达权有了具体的实现渠道,话语地位得以凸显。在虚拟化的公共治理空间中,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现实性关系以虚拟的形式呈现出来,现实社会中干群关系的等级界限在互联网的作用下得以部分去除,各主体间的关系趋于平等化、民主化,村民群众拥有了与党员干部直接对话的机会,通畅的话语渠道使得村民可以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村庄治理场域中,话语霸权的消解、村民话语权利的实现是构建村民主体性的前提与基础。

同时,互联网为乡村社会管理模式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撑,推动村民在乡村治理场域实现从“为我”到“我为”的转向。在干群微信群所塑造的乡村公共治理空间中,以村干部为代表的体制内村治权力与以村民为代表的乡村社会内生性力量相互配合,共同成为乡村治理的公共主体。一方面,借助于移动互联网平台,村干部将村庄公共议题、村两委财务收支等涉及村民公共利益、事关村庄发展的具体事项及时予以公布,在开放、透明的虚拟公共空间中,村民围绕公共事务展开有效地讨论,对村干部提出询问乃至质询。由互联网所塑造的公开而热烈的舆论场在实现与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同时,也对村干部的权力行使形成有力的舆论制约,使其权力使用不偏离公共性的轨道。另一方面,村民在村庄治理场域中作用的增强与地位的提高使其政治效能感极大地提升,在诉求得到有效回应之后,其参与村庄治理的政治意愿与行动积极性也随之高涨。

概言之,将乡村治理场域由现实领域拓展至虚拟社区,确保了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也为村民群众与村级自治组织和基层政府之间的沟通提供了渠道,夯实了村级治理的民意基石。很多时候,村民并非缺乏参与意愿,而是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行使自己的权力,而微信群的公开、便捷、互动、即时特征则为村民参与村庄治理提供了有效的媒介。借助于移动互联网平台,村干部和村民群众聚合于同一个公共空间中,村民可以直接与村干部对话,干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村民的意见与需求也能够得到及时回应。也就是说,“微自治”强化了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效能感,效能感的提高又进一步激发其对村庄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村民主体性在此过程中得以增强。

2.乡村公共性的聚合

作为乡村公共性的媒介与载体,乡村公共空间在乡村治理场域中往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市场化与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村人口外流,传统公共空间急剧萎缩,乡村公共空间的发展面临着可达性不足、公共参与缺失、社会功能弱化等困境[18],公共空间的缺失与异化导致乡村公共性的流失与凋敝,乡村共同体也因之离散,趋于解体。然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村民所加入的各种微信群实际上构建了乡村社会的虚拟社区,这些网络空间同样具有公共属性,在很多方面承接着乡村社会传统公共空间的功能,推动着乡村公共性的聚合。

首先,移动互联网改变了乡村公共空间的呈现样态,提升了乡村社会的空间可达性程度。在谈到乡村公共空间时,人们习惯性地认为其所指称的是诸如商店、祠堂、院坝等以实体形式存在的物理性公共场所。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网络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或缺,网络社会里的空间形态并非以固定的实体形式呈现出来,而是体现为一种“流动的空间”样态。卡斯特认为流动空间指的是“通过流动而运作的共享时间之社会实践的物质组织”[19],在传统社会里这种“共享时间之社会实践”的实现依靠的是在场的同时性,在网络社会中则可以通过互联网的远距离沟通而实现,即使是在缺场的状态下也能够实现同时性的聚拢[20]。换句话说,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在乡村的普及,乡村公共空间也不再仅仅局限于以实体形式而存在的公共场所,人们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媒介建构基于网络的流动的公共空间,不论是在村村民还是在外村民都可以通过网络加入这个虚拟公共空间中来,不受时空的限制且不存在拥堵问题,极大地提高了乡村社会公共空间的可达性程度。

其次,由移动互联网所塑造的网络社区也为乡村社会的公共交往提供了便捷的载体,断裂的村落社会网络[21]因此而得以重新粘合。市场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促使大量农民外出谋生,一部分村庄沦为“空心村”,村民的流失与不在场使得村庄公共交往陷入“无人可与言说”的窘境。一方面,党群微信群则能够突破空间阻隔,为在村村民和不在村村民提供线上的交往平台,村民在此平台可以自由地交流、讨论,彼此之间的情感纽带也在频繁的互动中得以加强。另一方面,在网络社区中强化的情感联系又会延伸至现实的乡村社会,从而进一步推动着乡村社会线下的公共交往活动。也就是说,由空心化而导致断裂的村庄社会网络通过互联网得以重新联结并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资源。

再次,由互联网聚合而成的虚拟社区塑造了一个虚拟化的“熟人社会”,“想象的共同体”满足了人们的村落归属感与身份认同感。网络的聚合性缩短了村民彼此之间的现实距离,微信群将地理上分隔的村民压缩至同一个虚拟空间中,村庄舆论场在交流互动中逐渐成型。而网络的可见性、透明性又强化着舆论对于个体的影响力,村民的一言一行由此而处于无形的监视与被观看状态,传统的村庄舆论在网络社区中重新发挥作用,从而对村民的行动形成制约,推动着村民对村庄公共活动的参与及协作,传统意义上的“熟人社会”在网络虚拟社区中得到部分重构。

换言之,移动互联网时代,村民以各种通讯群组的方式联结在一起,从表面上看以网络社群而呈现的各种村庄社会关系都是虚拟化的,似乎难以对现实中的乡村社会治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关系的虚拟化并不必然是关系的非现实性,关系的实在性与关系路径的虚拟化形式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22]。微信群把村民聚合在一起,传统乡村社会中村民之间实实在在的邻里关系似乎变成了虚拟的网友关系,但究其实质,改变的不是村民之间现实性的社会关系,而是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交往和公共治理的方式。网络的即时、可达、透明等特性将村庄中的在村村民与在外村民、党员干部与村民群众聚合于同一个公共空间中,关系路径的虚拟化形式反而黏合、拓展了乡村世界的各种社会关系,加强了乡村社会的各种关系性联结。村民网络互动的增强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乡村社会的性质,各种活跃的干群微信群所塑造的虚拟化“熟人社会”催生出村落社区的“想象的共同体”并进一步影响着村民的行为。也就是说,移动互联网所营造的村落社区构成了一个虚拟空间,村民对此村落空间的虚拟性存在达成共识,由此催生出乡村社会的空间感,这种空间感实际上是对于村落社区的一种想象,而这种“想象的共同体”却为在外村民的村落身份认同提供了切实的载体,为村民相互交流、了解村庄动态、参与村庄建设提供了平台,也为那些在异乡的孤独个体参与村庄实践、实现自我存在感和价值感提供了窗口。

3.国家社会关系的微调

在传统乡村治理场域里,以村干部及基层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性力量通常占据主导地位,村民、社会组织等乡村社会力量的主体性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随着移动互联网在乡村社会的普及与应用,乡村场域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呈现出某些微妙的变化。

一方面,移动互联网强化了乡村社会的“国家在场”。村干部作为基层政府在乡村社会的“准代理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国家政权建设在乡村社会的执行者,如向村民宣传法律及政策文件,执行乡镇政府的决策等。从这个意义上看,乡村社会治理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围绕着国家治理目标而展开的,党群微信群则以其聚合性、可达性特征强化着国家对村民的教育与服务,成为贯彻与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平台。换言之,微信群实际上是村干部代理国家管理乡村社会的工具,其通过将在村者与不在村者聚合于同一空间之中,极大地提升了乡村社会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效度。Q村网格长丁某表示,以前向村民收缴社保、新农合等费用时由于通知工作不到位导致工作进度非常慢,但是通过微信群则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此外,村干部也经常在群里转发各种政策文件,传达会议精神等,国家意志借助于微信群得以精准地传达到每一位村民。

另一方面,微信群的互动、即时特性又为乡村自治提供了有效的媒介,成为乡村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活动的重要平台。外出村民通过网络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阻隔,能够借助微信群随时了解村内的最新动态,对村中事务发表意见和建议,在特殊时刻还能够为村庄建设或是村民邻里提供些许物质支持,其“村里人”的身份认同在此过程中得以强化。与外出村民不同的是,在村村民是连接虚拟社区与乡村现实社会的桥梁,充当着线上线下的粘合剂,是村庄治理场域中的重要行动者。此外,微信群的透明、互动特性又要求村干部具备服务的理念以充分调动村民的参与积极性、整合村内各种资源,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在党群微信群所塑造的乡村社会双重空间中,党员干部充当着“服务者”与“主导者”的双重角色,在村村民是在场的“行动者”,而外出村民则借助互联网成为“不在场的在场者”,三方共同成为乡村治理场域的主体,推动着乡村善治的实现。

概言之,党群微信群所塑造的双重空间实际上蕴含着国家在场与乡村自治的双重逻辑,移动互联网在强化“国家在场”的同时,也增强了乡村社会内生性力量的“自治”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促进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凝聚。

四、结论与讨论

一方面,党群微信群为村民展开公共交往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乡村公共舆论在微信群所建构的虚拟社区里重新显现,并影响着村民的线下行为。通过村民持续的线上互动、互助,乡村公共秩序在此过程中得到重塑,村民对于村庄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因之得以强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微信群在拓展乡村社会公共交往空间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再塑着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另一方面,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来说,党群微信群为干群双方提供了一个互动交流的平台,村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较以往可以得到更大程度地实现,其对于乡村治理的主体性作用得以彰显,而在某种意义上充当国家“代理人”的党员干部则借助于移动互联网将国家的意志直接作用于每一位村民。也就是说,微信群为乡村社会和国家意志之间的互动融合提供了一个微平台,实现了社会管理的扁平化运作,推动了乡村治理模式的转型升级。此外,以自然村为网格单位建立微信群意味着乡村治理单元的下沉,乡村社会治理场域的“行政单元”由此转变为“自然单元”,增强了自治单元成员的同质性,对于乡村社会的情感沟通、资源整合和村民动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23]。

毋庸置疑,移动互联网时代,党群微信群提供了一个重塑乡村社会公共交往空间和公共治理空间的新平台,各地也出现了许多利用微信群开展乡村治理的相关实践,这一平台对于找回乡村公共性、发挥民众主体性、构建协同治理模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该社会管理模式也并非无懈可击,即使身处数字化建设水平较高的浙江省,Q村在进一步推动该管理模式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掣肘。

首先,是如何让更多的老年人都进入微信群并熟练使用微信的问题。在网络化、数字化的浪潮中,老年人往往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各类移动软件也多是为迎合年轻人的需求和喜好而设计的,相当一部分中老年人无法自如地使用智能手机,而畏难心理是阻碍老年人接触网络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是该社会管理模式的可持续性问题。党群微信群所创造的各主体间平等对话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说仍然是由党员干部所“赋予”的,村民自治权利的具体实现程度也取决于党员干部在微信群中的回应性和公示内容的全面性。表面上看,在微信群所塑造的虚拟空间中村民群众拥有了和村干部直接对话的权利,但至少从现阶段来说,该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仍旧依附于村干部而存在,“微自治”的实现也有赖于情感治理而非规则治理,村干部的个人素质在该模式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24]。由于缺乏制度化的保障措施,一旦村干部在微信群中的回应性下降或是未能有效贯彻服务与村务公开的理念,而村民又缺乏具体的制衡措施,则村民的各种权利也将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政治效能感的下降会严重影响村民的参与积极性,该管理模式也将失去效用。因此,探索党群微信群工作模式的制度化以切实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是深化该研究的关键,也是推动“互联网 乡村治理 公共服务”模式持续有效发挥作用的保障。

再次,该模式的正常运转需要村干部“尽职尽责”,也离不开村民的积极配合,该模式是否能够在高度原子化的村庄发挥效用也是一个未知数。贺雪峰以村民建立自己生活意义和生存价值的面向为标准将村民分为向内和向外两种类型,所谓的向内是指村民在心理上认可自己的村民身份,看重村庄生活的价值,面向村庄而生活;向外型村民则反之,将脱离村庄视作人生目标[25]。在高度原子化的中部农村地区,村民倾向于在村庄之外寻找人生价值,实现人生意义,对村庄公共事务持无所谓的冷淡态度,如何激发原子化村民的参与积极性从而确保该模式能够正常运转也是一个难题。

此外,如何克服“微自治”过程中出现的村民参与不平等也是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该社会管理模式以村民的相互协商为前提,个体在参与动机及参与能力方面的差异决定了每位村民在村务讨论、协商过程中的话语权重并不是等同的。部分村民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拒绝参与讨论,由此造成参与“微交往”与“微自治”的主体仅限于那些具有强烈参与动机的村民;尽管在微信群中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发言机会,而政治贫困仍然严重影响着部分村民的协商能力[26]。当然,虽然该社会管理模式存在待改进与完善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乡村治理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模式,是乡村数字化治理的重要创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