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国:清末民初乡绅阶层流变的原因及其影响

乡村治,天下安。对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历代执政者都十分重视乡村的治理。乡村治理,即“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1尽管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率不断提升,但乡村仍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场域,其治理效果直接关涉国家治理的成败。因此,我们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亟需大力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然而,当前中国乡村社会正面临着深刻的治理危机。要建立起有效的治理体系,需要考察与反思中国传统,尤其是清末民初乡村治理的变局。正如诺斯所言:“历史是重要的。其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从历史中获得知识,还在于种种社会制度的连续性把现在、未来与过去连结在一起。现在和未来的选择都是由过去所形塑的,并且只有在制度演化的历史话语中,才能理解过去。”2其实,“辛亥革命后,中国人就一直在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治理体系。”3自19世纪40年代以来,现代文明的楔入打破了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宁静,乡村社会遭遇“古今未有之变局”。清末民国时期“县政绅治”乡村治理结构的坍塌与乡绅阶层的流变,则是这一变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旨在从帝制时代超稳定的“县政绅治”中乡绅阶层的结构与功能切入,以探求清末民初乡绅阶层流变形成的主要原因及其重要影响等。

一、帝制时代超稳定的“县政绅治”

作为一个农业文明国家,中国素来重视乡村社会的治理。一般来说,受不同时代、具体环境、风俗文化等影响,国家总会选择不同的乡村治理结构。其中,国家管理者的治理理念、地方精英的利益追求、广大乡民的自主意识等因素相互交织融合,型构了乡村治理结构的生成机理。自早期国家诞生到清帝国覆灭,中国基本处于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耕社会。中国素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大一统观念。滥觞于秦皇一统中国时期,为了促进皇朝的延续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帝国统治者不断在探索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结构。这种社会治理结构既要能够方便征敛赋税以保证国库满盈,束缚乡民流动以降低管制成本,又要能够在非常时期快捷动员民众以回应频繁战事等。因此,正是在这样的大历史背景下,满足帝国统治要求的“县政绅治”制度就被发明出来。

早在秦、汉时期,为了在辽阔的疆域内开展有效管理,秦朝将全国划分为郡、县、乡三级。在国家基层,以官派乡官为主,郡县的地方事务必须上报、请示中央。郡县制的设计原则,体现在以县统乡、以乡统亭、以亭统里,即“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汉书·百官公卿表》)换言之,为了管辖辽阔的疆域,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一直延伸到乡村,基层治理实行类官僚统治的乡(亭)里制。然而,封建政权对农村的整合控制能力有限,而直接抵达村社的帝国统治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撑,这成为皇朝政治的难以承受之重。既然传统国家正式权力不能在场,政权机构只到县一级,那么帝国时代主要凭借什么力量来治理乡村呢?“自唐代,特别是宋代以后,实行‘强干弱枝’,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和基层权力弱化,乡村社会实行官民合治的保甲制。”4换言之,自宋朝起,正式的国家权力只设到县一级,县以下不设列入官员编制的属吏,相关职位以“衙役”“师爷”“胥吏”等职役充任,乡村组织不再是国家基层政权。“皇权不下县”,县以下实行保甲制和“乡绅自治”,由地方上的精英与县府共同治理5。因此,“县政绅治”结构实质是一种“双轨政治”,即传统中国社会的治理是通过两条平行的轨道进行: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的轨道,它以皇帝(君主)为中心建立一整套的官僚体系,由官员与知识分子来实施具体的治理,最后可以到达县这一层;基层组织自治的轨道,它由乡绅等乡村精英进行治理,绅士阶层是乡村社会的实际“统治阶级”6。在传统乡村治理结构中,除了以保甲制为代表的官方政治组织外,还有体现绅权的绅士阶层、象征族权的宗族组织,它们共同构建了一个超稳定的乡村治理体系。其中,宗族组织主要以士绅为核心,是士绅进行乡村治理的组织基础,这两大民间权力支柱的权威并不经由中央授权,其所维系的支撑力量主要来自于乡村社会,并与乡民形成一个较稳定的乡村治理体制。

乡绅,又谓之绅士、缙绅或士绅,该称谓经由费孝通、张仲礼等学者的论述被国内外学界广泛认同。“在中国读与耕之两事,士与农之两种人,其间气脉浑然,相通而不隔。”7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绅士、缙绅都可谓之乡绅。作为宗族组织的核心,乡绅是中国帝制时代、尤其是明清时期活跃于传统基层社会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阶层。关于乡绅的类别,学者赵秀玲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归纳:即离退休官僚、暂居乡里的官僚、担任乡里组织领袖者,以及是定居乡里的自由绅士8。就乡绅来源来说,乡绅既是隋唐以来科举制的产物,耕读在乡村,是“一群特殊的会读书的人物”“居乡之士”9,关心乡村事务,并被乡民所崇敬的公共权威;乡绅又是一种帝制时代独特权力结构的产物,“拥有着国家所赋予的法定特权,并因此产生了一种‘非正式权力’”10,是“在野之官”11。传统乡绅的资格是明确的,“至少是科举及第的人才能有进县和省官衙去见官的特权,这就赋予他作为官府与平民中间人的地位与权利。”12因此,帝制权威必须通过保甲制度与乡绅阶层的有效结合才能抵达乡村,这种独特权力结构被费孝通称为“权力双轨制”,一方面,皇权凭借科举制的甄别与选拔,获得管理国家与治理百姓的官员,并通过层层派遣官员,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系统,形成“自上而下”通达县域的权力结构,即皇权不下县;另一方面,既然政治权力结构只达县一级,则县以下的权力是委任给县官的,“这不仅是儒学政治思想中限制皇权的意识形态,也有传统社会的一个客观限制(空间距离)的结果,空出来的县以下的统治‘空间’在历史中发展形成了地方自治的社会,士绅在官府和地方自治社会起着中间人物的作用”,如此形成的是一种“由下而上的政治轨道”13。其中,乡绅承担着“官民中介”的角色,“这个历史过程决定了绅士(士绅)以后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他们本身并不企图夺取政权,而是在帝国朝廷的宽容下屈服,求得安全”14,并维持了二元权力结构的相对平衡。据费正清计算,“在一个多世纪以前有4亿多人口的中国,皇帝任命的官员不足2万人,但却有大约1.25亿参加科举考试有功名的乡绅”,所以“在那个时代,皇帝任命的地方官员都要与当地的乡绅合作才能完成行政的任务。”15

乡绅之所以能在“权力双轨制”中扮演“官民中介”的角色,主要源于政治制度、尤其是科举制度赋予其相当的身份、地位或特权等。乡绅常常能够“整合乡村中的文化力量、经济力量、宗族力量、道德力量和各种社会资源,并利用这些合力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6有学者描述乡绅的派头:“前辈两榜乡绅,出入必乘大轿,一如现官体统。盖用锡顶,异于平民也。”16甚至,身份较低微的生员在乡村社会也享有乡民没有的特权或威严。在传统社会里,绅士的地位或特权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而获得的。其中,“学品和学衔都是通过政府的科举考试后取得的,这种考试是证明受教育者资格的正式方法,即‘正途’。”17当然,还可以通过捐纳等“异途”获得学品、学衔,不过其社会名望、实际权势较低。传统乡绅阶层居于乡间生活的中心,在地方上垄断地位、名望、文教、经济等资源,具有经济、管理与文化优势,是拥有某种权力的魅力型人物。传统乡绅阶层深受儒家文化浸润,大都胸怀造福乡梓的抱负,承担诸如开展捐助活动、掌管乡村教化、维护社会治安、裁决民间纠纷、兴修公共工程、弘扬儒学价值观等公共事务。尽管乡绅是皇权在基层的延伸,是封建礼教文化的代言人,协助皇权在基层的运作,维护着乡村礼治秩序,但作为地方领袖,乡绅常常代表村落共同体利益,抵制来自政府的政令,以保护基层不受国家的过分渗透与侵入。总之,在“县政绅治”的传统乡村治理结构中,乡绅承担着“官民中介”的角色,成为帝国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权威主体,乡绅是国家与地方政治链接的要枢。在乡绅权力下的每个家族村落都是一个天然的“自治体,“官府与乡绅在长期的交往之中已达成一种默契,即乡绅有配合官府治理乡村的义务和责任”18,乡绅既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与皇权稳固,又要实现乡村社会自治,促进国家统治权、乡村自治权的融合,使得清末民初前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乡村社会呈现出稳定、和谐、安宁的治理境况。

二、清末民初科举之废与乡绅阶层的流变

早自19世纪40年代,现代文明的楔入已经打破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宁静,使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根本性扭转,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的发展轨迹与治理境况。尤其是,清末民初,日益深重的帝国危机与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促使清政府全力打造一场以“新政”为肇始的大规模制度变革,成为近代中国社会转型、“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开端。其中,“新政”改革进程中的科举之废与新学之兴,直接中断了传统士绅的常规继替,引致乡绅阶层的流变。

科举制度始于隋代而定型于唐代,发展于宋代,完善于明清。科举考试以儒家经典为研习内容,是帝制时代儒家正统思想与皇权结构相互支持的国家选拔精英人才制度,有利于意识形态教化与促进传统社会阶层流动。通过科举考试,“学而优”的士子可以步入官僚系统、立于庙堂之上;就算士子不能入仕,也可凭借读书人身份成为士绅,在乡村里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特权,开展乡绅治理。“二者巧妙地运用,使中央和地方都能受统一阶层的支配”19。尤其是,以科举“退以荣于乡,进仕于朝”20的绅士阶层,九成以上“沉积”于乡村社会21。虽然绅士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特权,但同时也承担着诸如公益、排解纠纷、兴修公共工程等职责22。作为地方领袖,乡绅除了就地方事务出谋划策,他们作为地方共同体利益的维护者,甚至会批评与抵制朝廷对于乡村社会的过度捐税,以维持一个相对独立、自治的乡村社会。因此,科举作为教育、选士和选官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奠定了封建社会超稳定的政治结构23。这种超稳定的乡村治理结构,正如秦晖等学者概括的,“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出乡绅”24。特别是,明清时期科举制度发达,强化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成为官府笼络和控制士人的有效途径,也造就一大批乡绅阶层活跃于乡村治理,其治理能量源自于科举制所带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权,使之有资格、有能力游走于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中国科举制度,实质是一种独特的传统社会整合与凝聚机制。

然而,自鸦片战争以来,古老的中华帝国遭遇到西方工业文明日趋严重的挑战,传统社会面临“千古未有之奇变”。西方列强的频频侵略、清朝军队的屡屡败退,清廷上下迫切希望变革科举制度以培养精通西学的人才。光绪十三年(1887)四月,江南道监察御史陈绣莹奏请朝廷,建议在生监岁科试中增设算学科目,清廷同意并议决“明习算学人员准予科甲出身”,标志着中国科举学制的首次变革25。经过庚子之败、辛丑赔款的“国耻”后,帝国危机更加深重,于是清廷上下、社会舆论将科举制作为抨击的焦点。1901年1月,清廷决定准备除旧布新、整顿政务,清末“新政”的大幕被拉开了。1901-1905年,朝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新政”上谕,主要内容包括政治上进行行政机构大改革并废除卖官鬻爵的捐纳制度,并开放党禁(1904年);军事上“裁撤旧式的八旗兵和绿营兵,取消旧式武举制,改造整个兵制,在各省办武备学堂,培养新军军官,在北京成立练兵处,拟建新军三十六镇”;文化教育方面,“先是废除八股文章,改试策论,设立西式学堂,推行新学,后于1905年正式废除科举制度,制定一套以日本为模式的学校行政管理规章。”26由于辛亥革命的速度,跑赢了清末新政的力度,清末“新政”中能真正付诸实施,并产生深远影响的是废科举、兴学堂。1905年,这一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第五大发明”的科举制度被废除,对于中国社会以及身居其间的中国人而言,都意味着一场牵系极多的巨大变化,严复先生称其重要,“直无异于古之废封建、开阡陌”27。科举制度因在中国社会的特殊地位,其废止作为一项制度改革,在中国近代社会变迁史的叙事中极具典型意义。

清末科举制的废除,使士子的历史命运发生根本性改变。所谓“科举制度曾经是联系中国传统的社会动力和政治动力的纽带,是维持儒家学说在中国正统地位的有效手段,是攫取特权和向上爬的阶梯,它构成了中国社会思想的模式,由于它被废除,整个社会丧失了它特有的制度体系”28。对于这种“丧失感”,乡绅的体会应该是最为感同身受的。一方面,科举制度是制度化儒学的核心组成部分,科举之废斩断了儒学与政治权力的联系,中断了乡绅阶层法定仕进之路,功名、学品、学衔等不再具有法律依据,进而乡绅的政治、经济、文化特权等也不复存在了。另一方面,科举制将读书与为官入仕勾连起来,是士人向官僚阶层进发的上升途径,使“学在官府”体制得以维持和强化,促进王朝统治与士人文化的紧密结合。根据潘光旦、费孝通先生对近九百个进士的一项研究表明,明清时期的一半进士的家庭来自农村29,拥有功名出身,成为朝廷的后备官员。科举之废,阻隔了士人“学而优则仕”的社会流动,士人面对功名仕途的渺茫,常常怀着失望、愤恨的情绪,甚至成为帝国统治的“掘墓人”。正如萧公秦所言,“在科举废除之后,都市中与各省充满了大批因无法就业而对前途深感失望的青年知识分子。这些处于游离状态的人们,由于社会地位的不稳定,前途的渺茫与心理失落感,革命的情绪也最容易在这一富有理想而又在现实生活中备感绝望的处于‘游离态’的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起来。”30

清末民初科举之废,也使乡绅再产生机制断裂,中断了传统乡绅阶层的常规继替,使以功名为标准的传统乡绅阶层丧失候补来源,并带来乡绅阶层的流变。

一方面,科举之废堵塞了由绅而官的便捷桥梁,乡绅遭遇着丧失地方治理公共权威的地位。权威是“提供必要的贡献使个人能够获得他人对他的要求的服从。”31乡绅的权威源于其通过法定特权保护宗族和地方利益,并防御、抵制国家权力过度侵夺乡村而获得的地方认同等。诚然,乡绅一旦丧失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特权,就不能在乡村治理中“提供必要的贡献”,不再能提供保护,进而难以获得乡民的尊敬与服从。

另一方面,科举废除后,新学堂的兴起使受教育者大为增加,如1907年,新式学生数即达1024988人。此后仍每年净增30万,至1909年时竟达1638884人32。然而,新式学堂不仅数量极少、主要集中于城市,学费还比较昂贵,将不少下层乡绅阻挡于校门之外。因此,“农村中比较有智力的分子不断地向城市跑,外县的向省会跑,外省的向首都与通商大埠跑。”33乡绅为寻找新出路不断外流,或转入新学,或参加新军,或投身工商业等,“轻去其乡的现象已一天比一天流行”34。

随着那些有文化、能适应社会变化的乡绅向城市流动,使曾经控制基层政权的乡绅阶层丧失了再生产的能力,“县政绅治”的乡村治理结构也在乡绅阶层的流变中不断被侵蚀。由此,作为一个传统社会相对稳定的乡绅阶层开始瓦解了。当然,原有的乡绅退出中国历史舞台还需一段时日。根据学者张仲礼基于一些地方县志的记载、考证与推断:80名考生获得生员这一特权地位时的平均年龄为24岁;生员死亡年龄为57-58岁。由此,生员获取功名成为士绅后至其死亡时,绅士生涯的平均年份为33-34年35。如果1905年考取生员的最后一届士子年龄为24岁,则可推断其死亡大致在1938-1939年,而年龄较大的士绅可能更早去世。因此,以功名的获取为主要标志的传统乡绅阶层大约在上世纪30年代末期基本消亡了。

三、清末民初乡绅流变与乡村治理的危机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曾说过,“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广大乡村始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汪洋大海,传统社会城乡文化趋向一体化。甚至,“直到近代……在中国乡村,小传统并没使价值观和城市上流社会的大传统产生分离。”36然而,清末民初乡土中国政权结构的最大变局是,科举制度本身的衰败及被废除中断了传统士绅的常规继替,乡间精英遭受沉重的打击而走向分化,为寻找新出路不断外流。这就彻底解构了帝制时代超稳定的“县政绅治”秩序,引发了近代以来中国乡村治理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具体表现为民间统治精英的异化、乡村治理模式的僵化,以及“国家政权的内卷化”等。乡村治理危机呼唤着秩序的重建,也孕育着革命的发生。

乡村治理的系统性危机,首先表现为民间统治精英的异化。传统乡村社会既有的一套秩序逻辑和治理模式是根深蒂固的,任何外来的力量要想介入传统乡村社会需要通过乡绅这一“官民中介”。帝国崩溃、皇权瓦解后,社会更加动荡不安。民国时期政府深入基层,实行“新县制”,推行保甲体系建设,目的是榨取基层的税收。这种国家权力的下沉,不仅与传统乡绅的价值追求发生矛盾,也直接损害其权威与利益,势必遭到乡村社会的抵制与不合作。然而,在急遽变动的乡村秩序中,乡村精英大量流失,乡绅阶层严重分化,“部分乡绅顺势转变成新兴的商人、企业家和知识分子,不少乡绅则陷入堕落,由失落、愤世到玩世不恭、不负责任及利己主义泛滥。更有甚者则从传统的‘社会精英’蜕变为土豪劣绅,横行乡里”37。传统士绅的退出,使乡村社会缺失“利益代言人”,豪强、恶霸、痞子等边缘人物开始占据乡村底层权力的中心,他们既不是乡民利益的保护人,也不是传统意识形态的教化者,他们常常为了完成政府的税收榨取而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汲取与控制。在乡村社会的权力中心,从乡绅分化出来的劣绅,“利用职权之便将乡民视为榨取利润的对象来获取实际利益的‘赢利型经纪’,不断替代代表社区的利益、并保护自己的社区免遭国家政权侵犯的‘保护型经纪’。”38由此,大约在上世纪30年代末期,民间精英的质量急遽退化与异化,很多土豪恶霸跃居乡村治理的中心,乡村社会的稳定根基逐渐瓦解,成为除了宏观经济政治因素外,乡村治理危机的重要根源。

乡村治理的系统性危机,其次表现为乡村治理模式的僵化。传统社会的整合是在国家、乡绅与民众三层互动结构中,通过乡绅治理而实现地方自治的,乡绅治理的合法性来源于其为地方谋取福利而赢得的威望。“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绅士是封建社会的主干力量,尤其在地方社会中,绅士阶层居于不可动摇的统治中心。”39伴随着清末“新政”改革进程中的科举之废与新学之兴,直接中断了传统士绅的常规继替,进而打破“县政绅治”的格局。为了应对帝国危机和现代化浪潮的冲击,国家加紧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资源的掠夺,并开始将政治权力延伸、下沉到乡村。在社会的急剧变迁中,民国初年乡绅阶层分化严重,德才识兼备者越来越少,土豪劣绅越来越多。“一般乡绅不再愿意担任乡保,一些洁身自好的人唯恐避之不及;靠土地发家致富或经商致富的地主根本没有心思从政;那些出身高贵的知识精英也不屑于处理农村职务,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追逐高官阶位上。”40一些旧的乡村精英乘势摇身一变,便成为国家体制委任的新的乡村精英,乡村公职成为土豪劣绅谋利的手段。因此,利用职权之便将小农视为榨取利润的对象来获取实际利益的“赢利型经纪”,不断取代“保护型经纪”(即代表社区的利益,并保护自己的社区免遭国家政权的侵犯),并开始占据乡村社会权力的中心。原本由乡绅等地方精英为主导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轨治理,变成单纯由国家联合土豪劣绅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即传统社会赖以良性运行的“双轨政治”变成僵化的、自上而下整合过程的“单轨政治”。

乡村治理的系统性危机,还表现为“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在20世纪前半期的乡村中国,“现代化过程的拉动,根本性地改变了乡村的文化和政治地位,并使其法定地处于经济上附庸和被牺牲的境地。”41不论清末朝廷还是民国政府,都竭尽全力地推行保甲制,加紧对乡村社会及其资源的控制和掠夺,以回应日趋严重的帝国危机和工业化浪潮的荡涤。在国家权力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与控制过程中,政府除了横征暴敛外,还不断地向农村摊款,因此国家税收汲取能力上大大增强。然而,国家在乡村的制度型权力始终未能建构起来,“代表国家权力的管辖权和规则既没有建立,也没有通过机构的设置贯彻下去,国家并没有改造地方权威的管制原则或取代它的管制权力,从而将地方社会纳入国家规则的治理范围中”42。换言之,国家对乡村的渗透与控制,仅仅表现为建立了一套形式上的官僚化机构,并未真正转变为实实在在的制度性权力。针对国家实际渗透基层社会能力软弱、国家税收汲取能力大大增强的悖论性现象,杜赞奇用“国家政权的内卷化”这一概念来解释,他认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与地方上无政府状态是同时发生的,换句话来说,就是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低于其对乡村社会的榨取能力,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在中国只是部分的实现了。”43因此,清末民初时期政权建设的最大问题在于,基层官僚机构缺少乡村社会内部权力文化网络的支撑。实际上,“民国初期的地方政府既非国家代理人,也非乡村社会利益代表者,它已经演化为嵌入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的‘寄生政权’”44。地方政府拥有自身独特的利益,更多的赋税资源被基层组织及其“赢利型经纪”中饱私囊了,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利益,并造成农民负担过重与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如此,“国家治理危机的加剧和乡村社会的不断衰败并存”45,也就在所难免了。

面对乡村治理的危机,民国时期的知识精英曾发起了复兴乡村社会的“乡村建设运动”,如梁漱溟在河南尝试“村治”、晏阳初在山东邹平开展“乡村建设运动等。由于当时乡村社会状况、日本帝国主义入侵的迫近,以及国家治理乡村的“赢利型经纪”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民国的知识分子尝试依靠发展农村教育的“乡村改造运动”最终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国家和社会关系进一步恶化。乡村治理的系统性危机,呼唤着秩序的重建,也孕育着革命的发生。后来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广大民众,精准把脉了乡村治理危机症候的病理,发动了以乡村为中心、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农民革命,完成了对民国政权的致命一击,使乡村社会秩序得以重建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