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倩:宋明基层乡约治理的特点与启示

宋明时期,传统社会出现了典型的基层治理模式——乡约。乡约被许多研究者誉为古代社会之中央集权背景下的一种“破天荒的”1、创造性的治理实践。乡约接续了以儒家为主流的中国传统乡治模式,展示出中国式基层治理的独特性。宋明乡约治理乡村基层事务的成效,体现出传统中国治乡方案依历史进程与社会实际而不断推陈出新的生命力。本文力图从乡约角度考察古代乡治传统对于当代中国基层治理之意义。

乡村是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也是中国社会民主进程的最广泛根基。当代中国基层治理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基层协商治理。协商民主作为与选举民主相辅相成的民主实践形式,在当今中国的乡村治理中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作为基层治理方案的协商民主一方面能够克服基层民主决策中“只重短期投票权,不重持续参与权”的弊端,促使村民真正参与到村庄事物的管理之中;另一方面,协商治理的许多理念与中国古代治乡方案具有内在的相通性。不同于选举民主所体现出的竞争性对于传统乡治理念的隔膜,协商治理注重的审议、协商、包容等特点与传统乡治理念具有较多共识。职是之故,我们拟深入分析以宋明乡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治乡方案,进而探讨传统乡治模式对当代基层协商治理的启示。

一、乡约的发展概况

乡约是宋明直至清代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形式。真正意义上的乡约肇始于北宋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发起的《吕氏乡约》,而大兴于明清时期。杨开道在《中国乡约制度》中讲道:“乡约制度是由士人阶级的提倡,乡村人民的合作,在道德方面、教化方面去裁制社会的行为,谋求大众的利益。”2由此可知,乡约是由传统社会的士绅等精英分子提倡的、秉承儒家道德教化的社会理想来引导基层群众治理乡村的社会组织,其中的民办乡约具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性。萧公权先生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中指出:“吕氏乡约于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3

在古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发展历程中,国家制度的大背景是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地方行政制度的大背景是秦汉以来从分封制到郡县制的制度转换,以及隋唐以来乡里基层官吏逐渐从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化。从分封制到郡县制的制度转换使得原属地方的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化则直接使基层官吏的社会地位和作为民间领袖的号召力日益衰微。在这一历史大背景下,作为国家总体制度的中央集权始终要求不断加强它对各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的统辖,国家权力从总体上讲是一个不断深入地渗透到基层乡村社会的过程。然而,历史的发展并非只有国家主义的中央集权这一条线索,传统政治思想秉承“仁政王道”与“格君心之非”的政治理念,始终陶铸着“道高于势”(道德高于政治)、“德胜于刑”(德行教化在国家治理中重于法令刑罚)的政治传统,体制内外的官员与士绅亦长期在乡里民间践行着恢复“三代圣王之治”的乡治格局的尝试。在士大夫群体的努力之外,开明统治者也偶尔会为乡里自治实践提供时机,甚至主动鼓励民间开展士绅自治。得益于这种历史机缘与主观努力,宋明乡约在古代社会总体中央集权的大背景中得以不断发展、日益壮大,催生出古代乡治史上典型的乡里自治实践。

根据学界的相关研究,北宋陕西蓝田吕大钧创办的《吕氏乡约》是迄今所知的最早的乡约。吕大钧从学于关中大儒张载,学识与品行均为乡里百姓所信服,是当地有名的乡绅。吕大钧出于“邻里乡党、利害相关”的认识和“愿与乡人共行斯道,善相劝勉,恶相告诫”的期待创办乡约4,形成了一个以道德修养为主要目标的理性化的基层自治组织。吕氏乡约推行之后逐渐德润乡里、化民成俗,使蓝田民风日渐淳朴,甚至引导整个关中民风为之一变。南宋以后,大儒朱熹十分欣赏吕氏乡约的基层教化做法,于是亲自修改其条目撰成《增损吕氏乡约》。在朱熹理学的巨大影响下,南宋许多地方士绅尝试以《增损吕氏乡约》为蓝本组建乡约组织,使南宋乡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明朝建立后,出于接续中原文明之传统血脉的自觉意识,明朝政府继承了宋代儒者治理乡村社会的道德教化主张。明太祖朱元璋创设老人制,并在乡间设立申明、旌善亭子,以淳化民风、教化乡里。明成祖更进一步将《蓝田吕氏乡约》颁行天下,乡约组织于民间社会渐渐增多。嘉靖八年(1529年)开始,明朝政府大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乡约,乡约这种基层治理模式的发展进入了一个高潮时期。根据史料记载,明代大儒王阳明、聂豹、罗钦顺、吕坤、刘宗周、陆世仪等都曾于各自任内推广乡约。他们纷纷从理论和实践上对乡约这种基层治理方式加以完善和落实,明代的乡约治理实践也因此成为后世乡村治理的典范模式。清代,乡约逐渐沦为官府宣讲圣谕的工具,日益疏离于百姓生活,最终导致衰败没落。

二、官治自治相结合

在宋明乡约的发展历程中,官治与自治是两种典型的乡约治理模式,这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乡约倡办者的类型。官办乡约的倡办者一般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朝廷官吏;民办乡约的倡办者一般是休居乡里、德润桑梓的贤能士绅。与倡办者的身份与立场相对应,官办乡约在治理乡村社会时体现出较强的官方意志和较大的强制性;民办乡约则体现出更自觉的百姓诉求和更高的自主性。学界的研究一般认为,宋明乡约中的民办乡约体现出较强的自治性,可以称作是百姓自主创办的民间基层自治组织。不过,宋明乡约的治理水平不能仅仅从倡办者身份的单一角度加以衡量,就入约百姓之自主性、乡约的实际约束力、乡约治理范围、乡约治理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应当说官办乡约与民办乡约各有利弊。

北宋《吕氏乡约》、明代《泰泉乡约》是民办乡约,乡约的倡办者是民间社会的贤能士绅等儒家知识分子。《吕氏乡约》的倡办者是赋闲在家的儒者吕大钧,吕大钧不以做官为职志,而以民间士绅身份创办乡约。《泰泉乡约》也是民办乡约,其倡办者黄佐认为,乡约应当由官府以外的士大夫倡导兴办、由百姓自愿参与,并主动与官府保持距离。在乡约领袖的选拔上,黄佐主张约正、约副不能由官吏担任,并且乡约、社仓等组织的运行不得受到官府的过度盘查干预,以免扰乱其运行秩序。“约正、约副,则乡人自推聪明诚信、为众所服者为之,有司不与。……盖在官则易为吏胥所持。”5民办乡约可以说是民间乡绅主导下的真正具有自治性的民间组织,乡约的运行较为独立,其对基层事务的处理与官府的行政命令具有一定距离。

由于乡约的自主性高、自治性强,它往往能够激发乡村百姓较大的参与热情和议事过程中较高的自觉性,形成一种较为平等、积极的乡村治理氛围。不过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民办乡约出于自主、自治的诉求大多规定百姓对乡约的加入与退出采取自愿原则,“其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6。纯粹取决于村民个人意志的自愿出入原则使乡约的自治性得以体现,不过同时往往容易牺牲乡约的约束力度,从而相应地影响到乡约的管辖范围。萧公权先生曾评论道:“所可惜者,按《乡约》明文,参加退出,悉本个人自愿。故入约者势必为乡民之一部而非乡民之全体,乡约乃乡人之自由组织而非地方之自治政府。”7由于乡约的加入与退出是完全依照村民的自身意志,因此乡约很难确保乡村社会的全体成员或大多数人始终参与其中,成员的不确定性以及成员在村民全体中所占比例的随时变动导致乡约的管辖范围难以有效地涵括整个乡村社会。同时,自愿出入原则也使乡约的约束力度大打折扣。可以想象,如果约众不遵守乡约规条,一旦招致惩罚后就选择退出,乡约将对其束手无策。这样一来,乡约所预期的社会教化功能也就难免落空。在这里,乡约的自愿出入原则又与其最初的社会教化预期发生了矛盾,自愿原则为强调自主性在一定意义上牺牲了教化乡里的力度和效果。也就是说,虽然乡约治乡的主要方式是基于村民内在自主性进行价值引导,但乡约作为有效治理基层社会的模式不能把乡村秩序仅仅诉诸村民的内在自觉性、自主性。面对那些怙恶不悛的顽固之徒时,乡约也应保持住惩恶扬善的合理力度,维护好乡村基层治理的底线。由此可见,自发、自愿、自治的民办乡约虽然在自主性与自治性上具有优长,但其在治理效果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与吕大钧、黄佐倡办乡约的身份不同,王阳明、吕坤、刘宗周等儒者本身就是封建王朝的巡抚、知县等地方官吏,他们兴办乡约是为了治理自己管辖下的乡村社会。对于这些官办乡约而言,地方官员等政治精英是乡约的倡导者,官方政府是他们所举办的乡约组织的后盾。在这些体制内政治精英的倡导与政府的扶助下,乡约的管辖范围得以扩大,约束力度得以加强,实施效果亦更容易得到保证。但与此同时,乡约的自治性、自主性和民间性则相对减弱。那么,官办乡约的强制性与官府的主导性在乡村治理中具体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在人口总数较少、村民联系较为松散的古代乡村社会,地方政府对于官办乡约的强制与提倡能够确保全体村民加入乡约,从而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了乡约的发展,保证了乡约的管辖范围,并且,乡约与官府政令的结合也确保了对乡约中不法之徒的惩治力度,“本来乡约的功效,只在教化的正面,只是防患于未然,……过而不改,只有依法办理,南赣乡约的强迫,不能说没有相当的意义”8。诚如所论,官办乡约的强制性有助于确保惩治不法者的力度,从而反过来促进乡约组织之教化功能的实现,净化乡约组织内部的社会舆论,维护乡村秩序的底线。因此,官办乡约虽然自治性大打折扣,但其治理乡村社会的成效更为明显。

明代中后期,官办乡约的倡办者吕坤出于对官督乡约的强调,甚至专门安排了官府对乡约领袖的培训。为了更好地推行乡约,吕坤规定挑选“年长老成善为讲说者”作为乡约培训教师,令这些教师熟练掌握乡约规条后分赴各地对其约中首领进行培训,“一约只住二日,将约中事体尽令正副讲史、甲长人人明白、个个通晓”,本约培训完成后再换至下一乡约开展培训。9两月之后全部乡约培训完毕,再由官府抽点乡约首领到县衙考察其掌握程度,并对乡约首领与培训教师施以相应赏罚。吕坤在管理乡约时还规定官府应该通过明察暗访定期检验乡约善恶记录的真伪,并施以相应的奖惩。在上述种种官办乡约的治理措施中,我们可以发现官府强制力对于乡村社会治理的明显主导作用。吕坤曾在其《实政录》中专门讲道:“乡甲之约,良民分理于下,有司总理于上。提纲挈领,政教易行;日考月稽,奸弊自革。……故得千良民不如得一贤守令。”10应该说,官办乡约这种官府主导治理的做法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乡约的治理效果,但也同时牺牲了乡约组织的自治性与活力。

由此看来,宋明乡约的乡村治理分为官治与自治两种模式,官办乡约与民办乡约在乡村治理中各有利弊。不过,就乡村治理的实际成效而论,基层治理应当是自主性与强制性的结合,应当在基层百姓的自觉性与乡规民约的强制性之间形成适度的平衡。

三、道德教化为主导

宋明乡约对于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以道德教化为主。道德教化是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传统的基本精神,乡约可以说是顺应古代基层治理的历史传统、因应宋明乡村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出现的主要致力于教化的基层组织。乡约的治理目标、治理内容、治理途径无不以教化为主,其他各类基层事务的处理或是被统驭于道德教化的主题之下,或是以道德教化为内在的“治本之道”加以推扩而完成。

古代基层治理的教化传统始于周代,是以儒家为主流的古代政治传统对于乡村治理的基本主张。自周代以来,以《周礼》“读法教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就主张对基层社会实施道德教化。正如吕坤在《实政录》中所言:“成周立教,监于夏商,士有庠序塾校以乐其群,民有比闾族党以萃其涣。……观俗于乡,则里仁为美;化行于下,则比屋可封。”11孔孟荀等先秦儒家继承了周代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教化主张,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教化思想体系,奠定了后世儒家也是中国社会主流的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方式的社会治理模式。秦汉以来,虽然儒家的发展时有起伏,但始终没有改变以道德教化为主要途径的政治理想。尤其是宋代儒学复兴之后,儒家式的教化治理理念接续先秦两汉儒学之理念而日益兴起,并通过宋代儒者的为官治世实践推行于世,影响日益广泛。宋代乡里教化的最典型载体就是乡约,吕氏乡约兴起于关中地区,以张载为代表的关中学派在思想上强调“气”相对于理的根本地位,注重实理实事,在治世实践上主张身体力行、经世致用。吕大钧正是在其师张载之关学精神的引导下倡办吕氏乡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乡约是一种秉承道德教化之理想主义精神的基层自治组织,它把天道生化万物的道德理想、人道成就万物的政治理想落实于一种创造性的基层治理模式,在国家政治最细微和最基础的乡村社会落实道德理想、安放政治价值。在社会演进的历史诉求与儒家道德理想的相互作用下,吕氏乡约于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应运而生。

从治理目标上看,《吕氏乡约》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总纲,在结尾处进一步申明:“愿与乡人共行斯道……成吾里仁之美,有望于众君子焉。”12《南赣乡约》也在开篇申明:“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13由此可知,乡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道德教化以劝勉乡里百姓相与为善、修身成德,进而达到化民成俗、和睦乡里的治理效果。

从治理内容上看,乡约进行基层治理的主要措施是扬善抑恶、道德教化。乡约组织定期聚会商谈的主要内容是表彰乡里的善行以塑造典范,纠正乡里的恶行以震慑恶念,同时重申道德理想、宣讲理想人格,以规范入约百姓的人生目标。比如,明代吕坤的《乡甲约》详细规定了赏善罚恶的具体流程,以及何为善行、何为恶行等。其中,《乡甲约》的“善行条件”共19款,包括修桥补路、救济贫困、助人婚丧、劝化他人等;“恶行条件”有22款,包括冲撞父母、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骗人钱财等。善行与恶行又各自细分为大、中、小三个等级,例如,在救济贫困或助人婚丧方面,“值银二三两,为大善,一两以上为中善,五钱以下为小善”。在劝人改过方面,“劝化十人改过者为大善(引者注:能劝化大恶者,劝化一人即为一大善),五六人为中善,一二人为小善”。在最终统计善恶记录时,小善五次或中善三次,即可算作大善一次。凡有大善者,其名字及善行都写入旌善亭,在今后的官府判案、赈济豁免、乡饮礼仪中享有优待,比如大善之人犯了公罪,可减轻处罚;犯了私罪,可免记恶一次。14

除了上述具体的善恶条件规定外,乡约十分注意避免道德教化的外在强制性,而强调发挥犯错者的道德自主性,主张激发犯错者的自我反省意识与主动改过的理性能力。比如,《南赣乡约》规定彰善应当“辞显而决”,纠过则须“辞隐而婉”,以成“忠厚之道”。对于那些难改的恶行,《南赣乡约》规定纠正不宜过急过猛,纠恶行为操之过急容易使犯错者“无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恶”。它认为对于这种过错应当采取如下方式:“约长副等,须先期阴与之言,使当自首,众共诱掖奖劝之,以兴其善念,姑使书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后纠而书之;又不能改,然后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约之人执送之官,明正其罪;势不能执,勠力协谋官府请兵灭之。”15也就是说,面对犯错者,应当先由乡约首领私下告诫使其自我反省,再由约中百姓引导劝勉,诱发其内在善念,然后书写在纠恶薄上。这些做法旨在激发作恶者内在的道德本性,进而自主反省并承认过错,最终改恶从善。如果作恶者仍不能改,则乡约将告知官府,甚至采取由约中百姓扭送官府或引官兵剿灭之的极端方式惩治犯错者,以免其危害乡里的秩序与民风。又如,吕坤的《乡甲约》规定,对每年约中的犯错者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且进一步地把改过方式与激励措施规定得十分具体。“除杀人放火、强奸断路要依法究治外,其他过恶,只要本人悔改,并有人担保,便可既往不咎。”16具体做法是:“大恶而被竖钉门牌并记入申明亭者,如一年未再犯,由全体约众担保,可除去竖牌;中恶及小恶三次,半年未再犯者,或小恶三月未再犯者,由乡约领袖担保。悔改后,登记在改过簿上。恶簿上的相关记录虽然还保留着,但可以不予计较。等到将来做了善事,被记入善簿,仍可以善人相待。如能行大善,众所心服,即可将申明亭上的姓名及恶行记录删除。三年后,如确实变为善人,经查实后,由州县授‘徙义’二字牌匾,以示旌奖。”17与上述条款相匹配,吕坤在乡约中设置了善簿、恶簿、改过簿,在每次定期集会中详细记录约众的善恶行为与改过情况。

从教化治理的决策方式上看,乡约决定村庄事务的基本方式是公论是非、赏善罚恶,也就是以道德理性为原则、以众人共议为方式决定乡里事务。《吕氏乡约》规定村民每月一聚,“书其善恶,行其赏罚”18。《南赣乡约》亦主张定期聚会、公论是非、扬善抑恶。它在乡约正文中明确规定:“通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约长会同约之人与之裁处区画,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后已。”19由此可见,在处理乡村事务时,同约百姓的共同讨论、共同决策和“当于理济于事”的理性判断成为乡约发挥作用的基本原则。面对时常威胁基层社会稳定的人际纠纷问题,《南赣乡约》规定:“今后一应门殴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20在这里,公论是非、据理衡断是乡约解决人际纠纷的基本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公共协商与理性决策在传统乡约教化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那么,对于当代基层协商治理而言,传统的道德教化方式除了作为乡村社会自古至今积淀下来的文化心理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现实意义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四点展开分析。

第一,传统乡约强调的道德与血缘亲情关联密切,注重家庭伦常,认为百姓对乡里邻人的仁爱是由对家人的亲情推扩而来。今日乡村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和利益至上原则的冲击下对血缘亲情的注重已经减弱,家庭亲情频遭挑战,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家庭破败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是顺应时代洪流的弊端放逐亲情进而罔顾乡里的道德伦常,还是善用现代手段重拾亲情重建村庄的道德温度?当今中国的基层社会虽已被现代市场经济原则和原子式个人主义的现代价值观荡涤大半,但传统的家庭观念和亲情仁爱依然是安顿人生、稳定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当代基层协商治理的发用也应对家庭伦常、亲情温度有所考虑。

第二,传统道德教化方式在注重家庭血缘关系之外,更强调每一个村民内在的道德良知,认为道德修养上内在发动、自作主宰的自主性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特征。这可以提升当代基层协商治理的理论层次,并在实践中把协商村庄事务的治理点化为内在于人、人民主动参与的民主实践。当代中国的基层协商治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协商事务多限于经济、政治、教育等乡村实际事务,在根本上缺乏更深的价值内涵。传统乡约的道德教化治理注重在处理日常事务之上诉诸更根本、更内在的价值诉求,即百姓修身行道的自主性要求和在聚会商谈中逐步提升自身境界的自觉要求。实质上,今日乡村的协商民主实践在根本上也指向民主的价值和理想,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作为议事流程的协商形式,更高层次的协商民主需要强调参与者内在生发、主动参与协商的民主诉求和在协商中提升自身理性能力的自觉性,传统道德教化治理对于道德自主性的强调在某种意义上与今日协商治理之民主诉求可以相通。

第三,传统道德教化的治理模式注重在讨论是非善恶时发挥乡约民众的道德理性能力,“在公论是非中正己正人”的过程始终强调并不断培养乡约百姓辨善查恶的道德理性能力。今日基层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原则在于审议,审议不是笼统地肯定协商参与者的一切意见,而是要进一步追问其意见是否出自理性考量。在此意义上,乡约道德治理对于道德理性的注重与今日基层协商治理的审慎与理性诉求可以相通。

第四,乡约进行道德教化的主要方法是中国传统的道德感化方法,那么,感化方法在今天的基层协商治理中有无作用呢?作为教化之重要途径的感化方法基于人心内在的本真情感和情感之间的相通性,在今天的基层协商治理中依然是协商参与者有效传达自身主张、接纳领悟他人意见,进而达成包容性共识的重要基础。在村庄基层治理中,感化方法不同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而是强调本真地阐述、真诚地沟通以及和睦地包容,是与法律规范互补的治理方式。正如杨开道先生所言:“刑罚政策是治标,感化政策是治本;刑罚政策是治形,感化政策是治心;刑罚政策是追究于既往,感化政策是防患于未然。……纯情感固然是盲人瞎马、暴虎冯河;纯理智又何尝不是空中楼阁、纸上干戈呢!”21

四、统合基层诸事务

与基层事务的多样化特点和村庄治理实践自身的发展历程相匹配,乡约并不仅仅局限于道德教化这一种治理方式,而是逐渐发展为一种突破道德教化范围的基层乡村综合治理模式。在宋明乡约的发展历程中,《吕氏乡约》《南赣乡约》以及吕坤的《乡甲约》等无不体现出乡约统合处理基层各类事务的能力与成效。

《吕氏乡约》一方面体现了通过道德感化治理乡村社会的道德治理方式;另一方面在惩恶扬善之外进一步把乡村日常的救灾济困、抚恤孤弱等社会救济事宜一并纳入乡约自治的范围之中。杨开道先生指出,《吕氏乡约》的“患难相恤”条款里面所列举的七项,“每一项可以说是代表一个社会问题,一个实际问题,……水火就是现在的防河工作,治河工作,防火工作,救火工作。……疾病在积极方面有健康运动,有卫生工作;在消极方面有医生诊视,有药物治疗。……孤弱就是我们所提倡的儿童幸福。诬枉就是我们所提倡的息讼公断。贫乏就是我们所提倡的慈善救济”22。由此,《吕氏乡约》“在推行社会教化的同时,致力于解决乡村社会在现实生活中所面临的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等问题……包括防洪救灾、治安防卫、卫生保健、冠婚丧祭、慈善救济、诉讼调解等领域”23。在此意义上,《吕氏乡约》被许多研究者认为已经突破了乡村道德教化的范围,在一定意义上开创了民间自治组织的先河。《吕氏乡约》的乡村治理方案对后世的乡治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此后,王阳明的《南赣乡约》更进一步,它把村中百姓的完税纳粮、打击高利贷、查禁盗贼、民间婚丧嫁娶等方面的事务统统纳入乡约的管理范围中,其涉及的治理内容涵括了经济问题、政治问题、军事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民间礼俗问题等方面。

在宋明时期的乡村基层治理措施中,乡约、保甲、社学、社仓是随社会历史进程的发展而逐步被摸索出来的四种较为有效的管理形式,并且其中大多寄寓着儒家士绅知识分子养民、富民、教民、安民的传统政治理想。根据学界的相关研究,早在南宋时期,朱熹增损吕氏乡约时就已经注意到保甲、社学等乡村建制,而且还为防范荒年首创了社仓制度,同时着重提倡并努力兴办社学。不过朱熹当年并未对这些乡村治理方式给予足够的重视,亦尚未把他们融会贯通。在朱熹之后,明代的乡村治理向前更进一步,力图在一定意义上统合乡约、保甲、社学、社仓四种建制。王阳明的乡约方案在明代中期产生了较大影响,此后吕坤、刘宗周等儒家知识分子进一步顺应各自治下乡村的实际情况,把保甲、乡约、社学、社仓四种基层治理形式进行因地制宜的组合,总体上使明代乡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乡村综合治理体系。

明代大儒吕坤主张把乡约、保甲合二为一,在其治下的山西境内推行《乡甲约》,以达到既劝善惩恶,又缉奸弭盗的治理目标,正如《实政录》之《查理乡甲》开篇所言:“劝善惩恶、莫如乡约;缉奸弭盗,莫如保甲。”24在吕坤的《乡甲约》中,乡约的乡村治理也早已超越了道德教化的范围,而是把民间纠纷的化解、奸佞贼盗的惩治、官差钱粮的收缴、经济农桑的种植统统融入其中。例如,吕坤十分重视乡约百姓的经济生活,积极劝课农桑、养护民生。他认为:“养道,民生先务,有司首政也。……王道有次第,舍养而求治,治胡以成?求教,教胡以行?”25就其具体措施来看,吕坤在乡约中主张根据农时巡行郊野、督农省耕。具体做法为:每年先由官府在春耕之前张贴告示讲明某日省耕,进而在该日派出相关人员分赴农田监督耕作,发现有荒芜农田、消极怠耕者即施以训诫。夏日谷熟之时再如法炮制、外出省稼,发现同样土质的田地上禾苗长势旺盛者即加以奖赏。吕坤力图通过对乡约百姓务农效果的奖惩来实现鼓励稼穑、劝课农桑的治理目标。同时,吕坤在乡约中大力推广积肥之法,并按积肥数量对约中百姓施以奖惩。他还打算分类收集古今农书,详解各种作物的生长规律,再编为简明易懂的书册以告知乡民。凡此种种,无不体现出《乡甲约》注重经济民生事务的典型特征。26

此外,吕坤也注重在举办乡约的同时兴办社学,认为,“王道莫急于教民,而养正莫先于童子”,所以倡导“兴复社学以端蒙养”。27吕坤的社学方案十分细致具体,也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措施如下:

在城市四关各设社学一处。甲中子弟凡年龄在8岁以上、16岁以下,由甲长查明,上报约正,送社学就读。每年十月上学,三月放学,夏秋即在家帮忙。学习三年后,如果成才无望,可结束学业回家。社师需选年四十以上,良心未丧,志向颇端之士二十余人,不论是否入学过,集中培训一年,经考察合格,分派各社学任教。其束脩由学童家庭自备,多者每年20石,少者不低于12石,视其学问与教学效果而定。如学童家道贫难,由约正具名,报官府补助。16

在经济与教育措施之外,吕坤的《乡甲约》还充分发挥了化解民间纠纷、息讼罢争的功能。吕坤在乡约中增设了和薄与和事牌来调解基层百姓的民间纠纷。《乡甲约》规定:“凡有婚姻不明、土地不明、骂詈斗殴等九种情形,当事人可以向约正副禀告。乡约集会时,……由约正副负责调解处断,并将事情原委和处理结果记入和薄。若事态严重或不服处断,当事人可再告于官。”28在吕坤为山西百姓撰写的《乡甲劝语》中,他专门讲明推行《乡甲约》的第一条好处就是:“一则些小事情,本约和处,记于和簿,省得衙门告状,受怕耽惊,打点使用,吃打问罪,坐仓讨保,破了家业,误了营生。”29由此可见,《乡甲约》十分注重乡约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这一方面体现出吕坤所秉承的儒家学者息讼罢政的传统治理观念;另一方面也是在古代社会以最小的行政与民生成本化解社会矛盾的较好途径。

在上述乡约实践方面的探索之外,明代学者章潢(1527—1608)还从理论上提出了保甲、乡约、社仓、社学四者合用的方案。章潢在其辑录的《图书编》一书中明确阐发了上述四种乡村治理措施之间的关系。在《保甲乡约社仓社学总序》中,章潢讲解了保甲、乡约、社学、社仓四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故保甲之法,人知足以弭盗贼也,而不知比闾族党之籍定,则民自不敢以为非。乡约之法,人知其足以息争讼也,而不知孝顺忠敬之教行,则民自相率以为善。由是社仓兴焉,其所以厚民生者为益周;由是社学兴焉,其所以振民徳者为有素。”也就是说,章潢认为,保甲的编户与治安功能、乡约的和睦乡里功能、社仓的经济赈灾功能、社学的民众教育功能是相互需要、相互配合的,“四者之法,实相须也”。30章潢还在其乡治理论最后一章的《保甲乡约社仓社学总论》中反复申说乡约、保甲、社学、社仓之间相互需要的关系:“保甲故足以弭盗矣,然富者得以保其财,而贫乏何能以自给也。莫若如一保之中,共立社仓,以待乎凶荒之赈,则衣食有籍,庶乎礼义其可兴矣”,“乡约固足以息争矣,然长者得以读其法,而子弟不可以无教也,莫若于一约之内,共立社学以豫乎童蒙之训,则礼教相向,庶乎道德共可一矣”。31这段论述进一步阐明了保甲、乡约、社仓、社学合用的必要性。在章潢看来,保甲、乡约、社学、社仓这四者如能成功合用,“使以此行之一乡,则一乡之风俗同,道徳一,弦诵之声,遍于族党,礼让之化,达于闾阎,民日迁善违罪而不自知,而古道其再见于今矣!”由此推而广之,由乡及县,由县及于天下,便可以经由基层治理导致天下太平,“乡乡皆然,县有不治乎?县县皆然,天下其有不太平乎?”32

与王阳明、吕坤的乡约方案相比,章潢的方案在乡约、社仓、社学等方面的具体论述显得比较简略粗疏,而且在当时并未实际推行,不过其贯通保甲、乡约、社学、社仓的论述可谓将明代乡村基层治理的方案融会贯通,在前辈实践者的基础上第一次进行了明确而系统的阐述。

通过上述乡约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看到,乡约逐渐与保甲、社学、社仓等事关教育、经济、政治、治安、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措施相互贯通、融为一体,大大突破了传统道德教化的范围,形成了宋代以来传统基层乡村治理的综合架构,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这种现象向我们说明:中国古代政治传统并非只有天道性命的理论玄思,同时还有经世致用的丰富实践。这一实践充分发挥了传统儒家政治治理思想中养而后安、富而后教、制民之产、息讼罢争、扶危济困、勤俭备荒等传统治理智慧,弥补了儒家心性之学的空疏弊端,使我们看到宋明儒学在谈论天道性命的哲学理论之余,身体力行、实有所措地经邦济世的实干实行。当代基层协商治理对于基层各种复杂事务的统合可以从乡约治理模式中汲取有益启示。

综上而论,宋明乡约是传统中国一种典型的基层治理模式,它注重道德教化,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村民自治,同时能够有效地综合治理各类乡村事务。乡约接续了古代社会崇德尚贤、扶危济困、养民安民、息讼罢争等乡治传统,在宋明乡村社会的治理中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现代中国的基层协商治理可以从乡约的乡村治理模式中获得启发,并接续古代乡里社会传承下来的治理习俗与文化心理,在此基础上构建当代中国具体的基层乡村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