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辉:移风易俗不能靠奇葩村规

基层治理也好,村级自治也罢,一切涉及人的治理活动都务须遵守法治底线、恪守权力边界,不能任性妄为。要培育适应新时代的社会风尚,更要让遵守法治底线、恪守权力边界成为基层治理的基本共识。

前不久,山西襄汾县大邓乡赤邓村发布公告——10月1日起,不允许村民过满月、搬家宴请等,葬礼不准披麻戴孝。无独有偶,山西清徐县的集义村也发布村规,规定村民白事宴最多四菜一汤,不穿孝,如果违规办席将不给供水。这些公告备受质疑,两地随后也都做出回应:停止执行。

在部分农村地区,大事小事“整酒”造成了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红白喜事成了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一些基层干部急着出台措施、优化风气,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初衷是好的,方式方法也要合适合理合法才行。基层治理也好,村级自治也罢,一切涉及人的治理活动都务须遵守法治底线、恪守权力边界,不能任性妄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村民办红白喜事本质上是一种个人的权利。虽然铺张浪费并不可取,但红事摆几盘酒菜、白事是否披麻戴孝,从法律角度看,也是一种个人和家庭的自由。如果横加干涉、强行禁止,动辄以不给供水、不给上户口、不让申请低保等相威胁,不仅起不到移风易俗的规劝作用,更是一种应予反对的违法行为。

为什么在一些地方,村规民约出台后引起民意反弹,最终不了了之?说到底,都是行政管制思维作怪,只顾禁止这、禁止那,没有关照到当地的实际情况,没有做通群众的思想工作,没有考虑到移风易俗的艰巨性、复杂性。每个时代,都有适应其政治、文化、社会制度需要的风俗习惯,而移风易俗不能靠行政强推,而应以宣传劝导、正面激励、干部带头等方式柔性推进,达到润物无声的效果。强制推行严苛的规定,造成逆反情绪、抵触情绪,只会把事情弄得更糟。

在我们的政治制度设计里,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村民自治”。依据《宪法》精神,所谓“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大家的事情大家商量着办。这就意味着,村规民约的制定也好,其他重大集体事务的处理也罢,都应充分尊重村民意见,一事一议,共商共议,体现共同意愿,而不是村干部一拍脑袋,说了就算。办酒只准四菜一汤,丧事不准披麻戴孝,否则就停水断电,就不给办理低保、不让落户,类似“通过限制一个人的B权利来惩罚这个人的A错误”,或是“以剥夺甲的正当权益做威胁,让甲去劝服乙承认错误接受处罚”之类的做法,折射的是权力的傲慢,更是法治观念的淡薄。

不良的陋习旧俗,腐蚀的不仅是社会风气,还有一个地方的文化根基。要培育适应新时代的社会风尚,更要让遵守法治底线、恪守权力边界成为基层治理的基本共识,确保移风易俗以正确的方式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