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社科名家(第一卷)》节选 马克昌知行合一展雄才

(一)特别辩护

马克昌从来不是困守书斋的学者, 他一生的起伏与国家民族命运密切相连, 他的一生是为国家法治进步而实践并战斗的一生 。 在马克昌法治实践中, 最值得浓墨重彩描述的便是参与林彪、 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审判了 。

1980年10月初的一天, 马克昌正在武汉大学法律系上课, 突然接到校办转来的急电,通知他火速进京,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到,但具体原因是什么却没有告知 。 他立即拿着学校帮他买好的火车票赶往火车站, 按时到达北京并按照通知要求住进了国务院第二招待所。这时谜底才被揭开,原来是参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起诉书的讨论。一共有32位专家参加, 后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同志是他们的组长 。

当时起诉书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列了60条,大家认真地讨论了一 个星期, 去除了起诉书中的几个罪行。 最后一天的讨论集中在法律适用上, 是适用1951年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还是适用1979年通过的«刑法»呢?有人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禁止溯及既往,担心适用«刑法»违背了这一原则。几位学者当时提出,禁止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还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现行«刑法» 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应当运用现行«刑法»。那天晩上争论了3小时, 最后彭真拍板说,适用«刑法»。

一个礼拜的讨论结束, 马克昌正准备买火车票回武汉。 这时, 司法部律师司的王汝琪司长找他谈话,让他参加“两案”辦护组。王汝琪对他说:“现在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中央要求有律师辩护, 看看你能不能留下来当辦护人?” 当时马克昌正与高铭喧教授共同主编«刑法学»教材,就将此事告诉了王汝琪。王汝琪说:“这是我们内部的事,你不要担心,我会跟他们交涉,你可以晩交稿子。现在审判是个大事,这是国家大事,你还是留下吧。”当时马克昌不好再说什么,只能留下了。就这样,马克昌参加了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辩护律师组。

参加林彪、 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辩护律师组, 从个人角度来讲, 马克昌当时并不太情愿:这些人在当时全国人们心目中那么坏,你还给他们辦护什么?但是转而一 想,自已毕竟是学法律的,虽然他们犯了罪,但依法仍然享有获得辦护的权利,这也是国家宪法和诉讼法作了规定的。 自己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法学教授, 不带头履行法律规定,以后还有谁来维护法律尊严。况且无论反右还是“文革”,那是国家的灾难,并不仅是个人的灾难,所以有时看待问题,不能只从个人角度来看,不能感情用事 。 这样一想他也就爽快答应了 。

鉴于本案特别重大, 被告人原来大多身居高位, 具有丰富的政治经验, 为了在与他们会见时不出差错,律师小组专门起草了«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注意事项»,并围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提出相应对策的设想。 所以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都持速慎态度, 避免出问题不利于工作的进行。 初次会见的内容是与被告人确定委托关系和听取他们对起诉书的初步意见 。 此后, 根据工作的需要或者被告人的要求,律师还分别多次会见被告人。由于律师会见被告人都采取谨慎态度,事前作了充分的考虑, 所以都没有发生什么同题, 并且做了必要的工作, 向被告人宣传法制, 进行法制教育, 对他们自己的辦护发言进行必要指导,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马克昌原本被安排为张春桥辦护, 后来因张春桥不表示同意请律师, 就另外安排他为吴法究辩护 。 当马克昌他们到秦城监狱去见吴法究时, 正是深秋, 秦城监狱里只听得风吹树叶沙沙响, 就再也没有什么其他声音了 。 马克昌一行他们先作了自我介绍,然后问他是否同意由他们为其辩护。他没有迟疑,签了委托书。马克昌仔细看了他的签名,他的字写得很漂亮,并非传说中的“草包”。

马克昌对他说:  “起诉书对你的控诉, 你要是有不同意见, 认为不符合事实, 可以跟我们说哪些不符合事实。” 吴法宪的态度很好, 对起诉自己的罪行全部承认, 特别是对于迫害罗端卿的指控, 他还说实际上自己的迫害行为不止这些, 主动多谈了6点,希望能有立功赎罪的机会。马克昌一行向中央写了一份叫“简报”的汇报材料, 说明吴法宪确实认罪, 对自己的罪行都承认, 并且揭发检举了别人。 马克昌在给他辩护时, 也把这些写进了辦护词 。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点,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正式开庭,对“两案”10 名主犯进行起诉,吴法究被安排是在第二审判庭, 800多人旁听。现场进行了4场法庭调査、 一场法庭辦论 。

                                      1980年底在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席上

马克昌对特别法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法宪参与策动了反革命武装政变的活动,也不能证明他南逃广州、 分裂国家、 另立中央”, 起诉书指控吴法宪的这一罪行不能成立。当然,马克昌也提到,吴法宪是林彪、 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而不是首犯,在量刑时应与首犯区别对待;吴法宪在接到起诉书后直到开庭审判的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并掲发同伙,对此应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吴法完听了马克昌的辦护,当庭痛哭流涕。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吴法完参与策动反革命政变的罪行未予以认定, 对吴法宪能供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揭发他人的表现, 以明确的文字予以肯定,最后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三罪并罚,判处吴法究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吴法究对特别法庭的判决口服心服。宣判后,他还提出想见律师以表示感谢。

马克昌他们再次到秦城监狱的时候见了吴法究,吴法究老泪纵横,激动地对马克昌他们说:“我感谢你们,这么多年来,没有人替我说一句好话呀,这时候你们能替我说好话, 我是发自内心地感谢。不仅是我感谢, 我的家人, 我的女儿都感谢你们。”

多年以后, 马克昌对此次划时代的特别辩护作了中肯的评价, 同时也进行了客观的反思。他认为,我国在经过10年“文革”后认识到必须实行法治,中央领导人观念的改变是一大进步, 把政治性案件交由法庭审判也是一大进步, 特别审判因

而就是我国法治进程的里程碑。 特别审判是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中也基本上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办事。

另一方面, 在本次审判的辩护过程中,律师认真辦护,没有走过场,树立了律师的形象, 它预示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在审理中,把政治路线斗争问题和犯罪明确区分开来,值得肯定。但也应该看到, 这毕竟是法制建设的起步,还是存在一些缺陷与遗憾。只有总结经验教训, 才能不断推动法治进步。

1981年春节前夕,对“四人帮”的特别辩护结束后回到武汉,在家中接受长江日报记者的来访

(二)经世致用

马克昌深知法律是经世致用的学

问,法学研究必须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才能发挥其作用。他始终以赤子之心关心着国家的法制建设与发展。

作为权威刑法学者, 使我国的刑法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是马克昌奋斗一生的追求 。 他指出, 刑法立法和修改必须关注世界各国刑法发展的总趋势, 有必要吸收外国的成功经验,同时还要注意吸取历史上刑事立法的有益经验。在1997年国家准备修改刑法时,马克昌曾3次参加座谈会,历时20余天。此外还写过一个书面意见。他指出,“79刑法”整体上体系严速,文字简练,确有优点,但在立法技术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如有的用词不准确,容易产生歧义(如«刑法»第153条);有些用词不当,甚至不合逻辑( «刑法»第17条第2款);分则有些条文过于简单,适用时不好掌握( «刑法»第152条);有的条文之前没有标题,以致有些罪名不统一;另外,我国刑法分则还存在漏洞,需要增加罪名。他提出此次修改立法应努力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取消类推;他对刑法中如何规定法人犯罪及刑事责任提出了具体的设想;认为当时刑法规定的60多种死刑犯罪,死刑适用范围实在过宽,在修改刑法时应大力缩减;主张我国刑法在修改时,有必要借鉴、规定保安措施,建议在修改刑法时设立“保安措施”专节,并于该节规定劳动教养,还设计了条文具体规定和表述。“97刑法”颁布后,得到我国社会的广泛好评,是我国立法史上的重大标志性事件, 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和刑事法治的完善起到了重要意义, 这其中就凝聚着马克昌及其他老一辈刑法学者的大量心血 。 此后对于现行刑法的历次修正案、国家刑事政策的调整等, 马克昌都提出了自已的看法和建议, 有效地帮助立法机关实现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

从1988年起,马克昌开始担任武汉市第八届、第九届人大常委。他力主法治, 强调严格执法, 帮助司法机关严把案件关, 曾领衔发起武汉市人大历史上第一个对政府的质询案, 纠正了某机关越权办案的错误。

马克昌长期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经常参与重要的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咨询讨论活动。 马克昌的意见总是既考虑法律的科学性, 又结合国家的发展实际, 深思熟虑, 切中时弊, 常常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肯定与积极采纳。他还应邀参加了对陈希同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的讨论,他高屋建瓴的远见車识、 博大精深的理论造诣, 以及对具体案件的实事求是的精神给最高法院的同志及法学界同行们留下了极为深刻印象 。

作为改革开放后参与世纪审判的著名律师, 马克昌深知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否与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紧密相关。1989年4月,武汉大学法学院开始筹建律师事务所,但因为各种原因律师事务所筹建了两年多还是没能获批。此时,已经不再担任法学院院长的马克昌得知情况后, 联名韩德培先生给当时的湖北省委书记写信, 陈述武汉大学法学院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没过多久,湖北省司法厅通知批准成立武大律师事务所,正式名称为“湖北省第七律师事务所”。1991年10 月,湖北省第七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律师事务所设施简单,条件简陋,法学院只给了一间房。 但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在马克昌等老先生的高度关注和亲自指导下开展顺利,第一年即赢利30万,第二年赢利60万,业绩呈几何级数翻番。第七律师事务所先后被评为全国文明律师事务所、湖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2000年,根据国务院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湖北省第七律师事务所更名为“湖北珞加律师事务所”,继续为国家法治事业作出贡献 。

马克昌亲身经历过没有法治的混乱年代, 对种种践踏、 玩弄法治的行为深恶痛绝。他在各种场合多次呼吁给与律师更大的自由与权利, 呼吁尊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权利。 也正是由于像马克昌这样众多追求法治的法学家的多次呼吁和实践, 中国的法治才在艰难中不断取得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