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义利观

义者,“事之所宜也”,是某种特定的伦理规范,道德原则,是儒者们心中至高无上的道义。利者,“人之用曰利”,后世多指物质利益。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便形成义利观。2014 年 7 月 14 日,习近平主席在韩国国立首尔大学发表题为《共创中韩合作未来 同襄亚洲振兴繁荣》的重要演讲,在演讲中“倡导合作发展理念,在国际关系中践行正确义利观”。

关于义利观,传统儒家大师都曾有过相关的言论。例如孔子曾经说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也曾说:不义之利“不苟得”;大义面前连死都不怕,更不会贪利避祸(《孟子?告子上》)。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传统儒家有其固有的阶级局限性,所以其思想也会带有一定的阶级色彩。

在当代社会中,义利观常表现于商业中的重义轻利和重利轻义现象。良好的义利观,通常以重义轻利为基础,为社会普遍群众创造价值,汲取较少的物质财富;而歪曲的义利观,具体表现为拜金主义,甚至忽视道德、践踏诚信等。在中国传统美德中,正确的义利观占有很高的地位,是中国古代人民所推崇的做人经商的终极追求。

倡导合作发展理念,在国际关系中践行正确义利观。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在国际合作中,我们要注重利更要注重义。中国主张“君子义以为质”,强调“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在国际关系中,要妥善处理义和利的关系。政治上要秉持公道正义,坚持平等相待,经济上要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摒弃过时的零和思维。既要让自己过得好,也要让别人过得好。不能只追求你少我多、损人利己,更不能搞你输我赢、一家通吃。只有义利兼顾才能义利兼得,只有义利平衡才能义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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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主席“正确义利观”的提出和确立

访问非洲正式提出。习主席外交更加重视发展中国家,在上任后的头一年先后出访非洲三国与拉美三国,提出新的“义利观”,表明中国外交将继续执着于自己的发展中国家属性。习主席在 2013 年 3 月访问坦桑尼亚、南非与刚果三国,并于 5 月底 6 月初访问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哥斯达黎加与墨西哥三国。他在坦桑尼亚发表演讲,用“真”“实”“亲”“诚”四个字准确概括了历久弥新的中非关系,强调中非关系的本质特征是“真诚友好、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他还首次提出要坚持“正确义利观”,强调中国要促进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对贫穷的国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有时甚至要重义轻利、舍利取义,绝不能唯利是图、斤斤计较。

周边外交座谈会得以深化。2013 年 10 月 24 至 25 日,习总书记在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系统翔实阐述了新时期周边外交的战略方针,即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突出体现“亲、诚、惠、容”的理念,具体包括“四个要”:一要坚持睦邻友好,守望相助;讲平等、重感情;常见面,多走动;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的事,使周边国家对我们更友善、更亲近、更认同、更支持,增强亲和力、感召力、影响力。二要诚心诚意对待周边国家,争取更多朋友和伙伴。三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同周边国家开展合作,编织更紧密的共同利益网络,把双方利益融合提升到更高水平,让周边国家得益于我国发展,使我国也从周边国家共同发展中获得裨益和助力。四要倡导包容的思想,强调亚太之大容得下大家共同发展,以更开放的胸襟和更积极的态度促进地区合作。

纪念“五项原则”60 周年之际提出“六个坚持”的国际关系准则。“五项原则”发表 60 周年纪念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28 日在北京举行,中、印、缅三国领导人出席,习主席发表《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的重要演说,与时俱进提出了“六个坚持”:一是坚持主权平等;二是坚持共同安全;三是坚持共同发展;四是坚持合作共赢;五是坚持包容互鉴;六是坚持公平正义。“六个坚持”既是对“五项原则”的继往开来,也体现了“正确义利观”,尤其是第四与第六条。第四是坚持合作共赢,强调应把本国利益同各国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努力扩大各方共同利益的汇合点。积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摒弃“你输我赢、赢者通吃”的旧思维。坚持同舟共济、权责共担,携手应对全球性问题。第六是坚持公平正义,强调应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更好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

首访韩国作出新阐释。习主席于 2014 年 7 月在韩国首尔大学发表《共创中韩合作未来 同襄亚洲振兴繁荣》的演讲,强调中国将始终做“维护和平、促进合作、虚心学习”的国家,倡导合作发展理念,在国际关系中践行“正确义利观”,提出只有“义利兼顾”才能“义利兼得”,只有“义利平衡”才能“义利共赢”。

中央外事会议予以明确。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于 2014 年 11 月 28 至 29 日召开,习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其内涵之一即为“正确义利观”,强调做到义利兼顾,要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树道义,不干涉别国内政,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分歧和争端。在工作层面要求落实好“正确义利观”,做好对外援助工作,真正做到“弘义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