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制度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

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从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出发,把巡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十次研究巡视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3—2017 年)》,听取每一轮巡视情况汇报。2015 年 8 月 3 日,党中央印发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03 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巡视制度确定为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之一。2004 年,全国 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也都设立了巡视机构,组建了专职巡视队伍。为了规范巡视工作,中纪委、中组部于2004 制定了《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党的十八大后,中央进一步加强了党内巡视制度建设和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他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每次听取汇报都详细审阅巡视报告,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评判,对重要的整改、处置工作作出指示,对巡视的目标任务、方式方法、成果运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巡视工作指明了方向。

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已经开展了 9 轮巡视,共巡视了 149 家单位党组织,实现了对 31 个省区市、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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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巡视制度

从历史上看,巡视制度发轫于西汉,成熟于唐、明。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 13 部,每部设立一名刺史,共 13 个刺史。刺史的工作方法是“乘传周流”(“传”指公家驿站的马车;“周流”意为到处巡视)。

汉、唐、明三代巡视制度有如下特点:(1)出巡官员具有很大的权威性。汉代刺史的秩位只有六百石,却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长官。他们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2)出巡时间有充分保证。汉武帝时的刺史,每年 8 月下去巡察,年底结束,有 4 个月的工作时间。唐代监察御史出巡时间可达半年之久。明代巡按御史有大半年的时间在各自的巡视区工作。从发展的趋势看,愈到后来,出巡的时间愈长。(3)长期流动,不长驻一地。无论是汉代,还是唐、明,巡视官员都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是地方一级的行政机构。(4)出巡官员职责明确。汉武帝对刺史规定了“六条问事”,划定了监察范围。明代的“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也是类似的规定。这些做法也含有对出巡官员约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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