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裸官

所谓裸官,是指配偶已经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

2014 年 1 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等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2015 年 4 月 21 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中央纪委机关 2015 年选调干部公告》,大规模选调 50 名左右处科级干部。此次选调明确要求对家庭成员是否移居国境外进行填报。这也是十八大后公开选调干部时首次明确要查是否“裸官”。

“裸官”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复杂的,社会对此反映比较强烈。“裸官”并不都是贪官。但从近些年查办的一些腐败案件看,确有一些腐败分子本身就是“裸官”。他们第一步先是通过各种渠道把配偶、子女移居到国(境)外,自己在国内“裸身做官”,搞贪污腐败,伺机向国(境)外转移赃款,一有风吹草动就择机潜逃。比如,广东省查处的广州市原副市长、增城市委原书记曹鉴燎案,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案,就是典型的“裸官”腐败案。

加强“裸官”管理监督,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坚强决心,是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是维护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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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 月 22 日,监察部网站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 2010 年工作要点》,监管裸官首次作为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被提出。

2010 年 4 月 23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0 年 5 月 26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该每年报告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也就是说,各地应该都掌握“裸官”的大体情况。

按照《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内容共 14 项,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等。在时间上,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 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规定》还提出,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011 年 3 月 5 日,中国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

2014 年 1 月,中组部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首次从中央层面,对“裸官”提出约束措施:凡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