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

2016 年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基本示例:

A 公司 4 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 10000 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 23400 元。

进项税额 =1700 元

销项税额 =23400?(1+17%)?17%=3400 元应纳税额 =3400-1700=170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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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至年底,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 10 省市。截至 2013 年 8 月 1 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12 月 4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更加规范。这是自 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