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2015 年 10 月 2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通过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2016 年3 月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纵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存款保护以及危机处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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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版金融监管改革

最令奥巴马自豪的执政成绩应是 2010 年 7 月 21 日签署的新版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了,它拉开了大萧条以来美国最大规模金融监管改革的序幕。该法案决定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协调包括美联储、财政部、SEC、FDIC 等机构的金融监管权力;在美联储内部成立消费者保护机构,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限制商业银行的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并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通过美联储贴现窗口融资的大型商业银行需分离衍生品业务,部分场外衍生品将进入交易所交易;美联储还将监督企业高管的薪酬,确保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针对倒闭金融机构建立清算机制,防止类似雷曼破产事件对市场产生的巨大冲击等。

美国财政部发布的统计报告称,新版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实施两年多来,主要参与和执行机构在执行法案方面已取得有意义的进展。截至 2010 年 7 月 18 日,该法案需要制定的 243 项规则中已有 91% 被提议或完成。数据显示,该法案实施以来,美国银行机构的资本增加了逾 4200 亿美元,构筑了应对不可预期损失的缓冲器;同时,美国企业获得的信贷上升了 15%,企业增加了 380 万个就业岗位,美国银行机构还有效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增长。就金融监管而言,联邦监管的范围已从此前的传统银行扩大至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掉期、衍生市场、对冲基金、投资银行、票据交换所和交易所等。联邦存款保险覆盖了 55% 的消费者与企业存款,高出 2008 年初的52%。2010 年 9 月 17 日正式运作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已比较成功地扮演了“负责实施美国有史以来最严厉的金融保护措施,成为金融机构的监视器”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