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

2012 年11 月8 日,党的十八大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2014 年 9 月 21 日,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 65 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

在政治学意义上,协商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或称“协商式民主”“结盟民主”,指在一个国家内可以有多个以种族、语言或宗教分割的政治力量并存,但同时依然保持很大程度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主要是通过各个政治势力之间互相协商机制来取得的。协商民主理论源自并超越了自由民主和批评理论。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协商民主有助于矫正自由主义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不同层面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实践。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协商民主异军突起,在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著名政治哲学家的推动下,协商民主逐渐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承认,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多元文化主义的步步紧逼下,人们发现:“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类型,它能够有效地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的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进而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规划和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民主制度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 链  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实际上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协商民主的实践探索。1941 年,抗日根据地政权机构在人员分配上实行的“三三制”,就是中国式协商民主的雏形。1949 年 9 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商谈成立新中国的大事,标志着中国式协商民主形成并发挥作用。1978 年人民政协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作用载入宪法,标志着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式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载体得到肯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利益主体、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以及民众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我们党把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广泛运用到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不断推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 1987 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我们党反复强调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建立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协商机制。1993 年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写入宪法。2011 年中共中央正式使用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强调要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结合起来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可见,中国式的协商民主并非照搬而来,而是中国共产党几十年实践探索经验的总结和凝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有形式,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比拟、不可替代的作用。

(《河南日报》20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