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

2013 年 11 月 9 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真正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作为治理体系核心内容的制度,其作用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但是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和制度体系也难以发挥作用。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明确和理顺两者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推进深化改革的逻辑起点。“治理体系”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治理能力”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的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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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浦劬认为,把握国家治理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

第一种,简单按照西方“治理”概念的含义,来套解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这一倾向忽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的首要内容和前提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无视中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总体格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核心总揽全局、统筹各方,其实际运行是一个领导核心,多方参与,各司其职。简单片面地按照西方“治理”概念的含义解释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中“国家治理”的含义,认为“治理”不同于“管理”,是多主体、多中心的治理或者社会自治;或者认为“治理”与“管理”的一字之差,就是民主政治与非民主政治的区别,如此等等。

第二种,简单认为“治理”的概念只是西方政治理论和管理理论的专利。实际上,在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掌政权、运行治权、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长期历史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的经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和改革开放目标层面上,总结历史经验,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确定为改革的关键和目标。因此,其根本理论逻辑出自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其历史逻辑出自中国共产党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改革进程,其实践逻辑出自中国改革开放和问题解决的历史过程。

(《光明日报》201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