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科联关于印发《省社科联干部在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及省委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联系和指导,增强社会组织工作“贴近性”,助推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省社科联研究制定了《省社科联干部在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7年3月27日

省社科联干部在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

兼任职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及省委有关要求,结合省社科联实际,强“三性”,去“四化”,进一步加强对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联系和指导,拓宽省社科联联系社会组织的渠道和方式,引导省社科联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方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贴近性”,通过参与社会组织工作,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了解,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养,助推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兼任社科类社会组织职务包含正副会长(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党组可直接选派党员干部兼任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社科联机关所有干部及二级单位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干部)在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兼任职务。

第四条  省社科联干部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科类社会组织职务。其中,省管干部可兼任社会组织副会长(副主席)及以上职务;正处级干部可兼任副会长(副主席)或秘书长;副处级及以下干部可兼任副秘书长。一般不安排2名以上干部在同一个社科类社会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五条  干部兼任社科类社会组织职务,应履行相应程序。

1.兼任正副会长(正副主席)、秘书长职务的程序:

(1)个人提出兼职申请或党组直接选派;

(2)社会组织理事会(新筹备成立社会组织的筹备组)讨论通过;

(3)省社科联党组同意;

(4)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其中,省管干部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管领导干部兼职审批程序》执行。

(7)经批准兼职的干部,按照有关社会组织章程规定履行程序后,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和省社科联学会工作部备案。

2.兼任副秘书长职务的程序:

(1)个人提出兼职申请或党组直接选派;

(2)社会组织秘书处(新筹备成立社会组织的筹备组)讨论通过;

(3)省社科联党组同意并由学会工作部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干部,兼职期间要发挥好加强联系、政治把关、业务指导、协助工作等方面的作用。

1.切实引导社会组织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四个意识”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对当前形势的重要判断上来,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

2.定期向社会组织通报中央和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科事业的文件精神,湖北社科界动态信息,省社科联最新工作情况等。

3.认真听取社会组织对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搭建社会组织与党委政府沟通的桥梁,为社会组织成员建言献策创造条件。

4.深入了解社会组织活动情况,对社会组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5.自觉承担责任,帮助社会组织解决在建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服务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6.听取和反映社会组织对湖北社科事业繁荣发展和省社科联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应当坚持以下纪律:

1.不得在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2.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社会组织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

3.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责令其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纪检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如实报告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八条  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干部,每年年底应在个人的述职述廉报告中汇报兼职期间履职尽责、是否取酬等情况。

第九条  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干部到龄退休后,应按照《湖北省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社科联学会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省社科联办公室协同完成有关事项。

本规定自 2017年5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