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军:明清河湟地方精英乡村社会治理作用初探

“地方精英”这一概念是学术界对“士绅”(或作“绅士”)概念的延伸和扩展。早在20世纪40年代,国内学者就已开始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士绅阶层,到二十世纪末,“士绅”这一概念被“地方精英”这一涵义更为宽泛的概念取代。无论是“士绅”还是“地方精英”,两个概念大致上均指近代以前中国县级以下乡村社会中具有各级科举功名以及拥有成员主要或曾经拥有过各类官职者。单从上述对“地方精英”的定义来看,我们可以说,“地方精英”是一个在文化上同质性非常高,与政府关系紧密,政府通过考试制度在地方上给予这些人精英地位(包括一定的称号及免除差役等特权),而这些精英人物承担着政府与地方社会的中介性角色,维系着中央与地方基层社会的稳定关系。传统史学研究在研究基层乡村社会时,多以士绅等地方精英对乡民利益侵害为主题,从而否定了地方精英作为民间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本文依据河湟地方史志记载,对河湟各类地方精英在地方道德教育、灾害赈济、乡村防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行了分析论证。

一、明清河湟社会地方精英的社会构成

明清时期河湟乡村社会中所谓的“地方精英”,其内涵与内地不尽相同。明清时期,随着河湟地区移民数量的增多、儒学的普及发展、少数民族的迁入以及藏传佛教、伊斯兰教的兴盛,河湟地区“地方精英”的人群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包括了地方儒家文化精英,也包括各少数民族中的精英人物。而且,因河湟各少数民族大都信仰宗教,民族宗教人物对本地区少数民族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明清时期河湟少数民族土官、土司,藏传佛教高僧,穆斯林社区的阿訇、掌教以及部分地方非职役精英(如商人、富庶人家以及未在清真寺开学讲经的穆斯林学者等),都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者对河湟区域社会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河湟是内地通往蒙藏地区的重要通道,地理位置非常重要。因此,明代在河湟地区没有设置专司地方行政事务的机构,而是设立卫、所两级军事单位来兼摄地方行政。而在基层乡村社会治理方面,河湟东部农业区实行过里甲制,如明代西宁卫辖有巴州、红崖、老鸦和三川等四里[1]。明代刘敏宽在任西宁兵备按察使在《西宁道署题名碑记》中主张在河湟地区“崇文教,惇礼让,课屯田,严保甲,……”[2],史料记载他在河湟“行乡约保甲之法”[3]。清代,河湟地区裁撤卫所,设置府县,并力行保甲法,大力推行乡约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河湟基层社会的控制。但作为地方非政治体系的权威,地方精英在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出现弱化或崩溃时,随官方统治能力的强弱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而有相应的变化。在里甲和乡约制度执行不力或废止的时候,地方精英就成为基层社会的代理管理者,甚至明清时期的保长、甲长及乡约一般多由地方精英从他们中间推选有道德或有财力物力之人充当。

明清时期河湟部分乡村社会通过土官和土司进行管理[4]。作为政府在基层社会的代理,土官、土司在各自辖区内拥有管理其属民和士兵的权力,实行宗族式的自治管理。同时,土官也要对政府承担相应的义务,其职责主要是“以听征调、守卫、朝贡、保塞之令”[5],还要催交税粮、摊派差役以及维护地方社会治安等。土官和土司一般也被纳入地方军事建置体系内,职衔多为武职,其选授、升调、袭替、功赏等都由兵部掌管。

在少数民族地区,则由有影响力的寺院僧人、部落头人或归降的前朝地方官吏充任土官,并承袭至清代,成为土司。如在藏族地区,由寺院高僧或部族头人担任土官。“祖宗略地西陲,缘俗立教,加意诸羌。故大建梵宇,特赐专敕。蕃僧为众推服者,大者国师,小者禅师。其诸豪有力者,或指挥、千户、百户,各授有差”[6]。明代河湟地区藏族部落众多,藏传佛教寺院比比皆是,明代被授予僧职的土官不计其数。其中,著名的有湟水谷地的瞿昙寺主和西纳喇嘛,黄河南岸的弘化寺主和隆务寺土官等[7]。

撒拉族聚居的黄河以南的循化地区,由故元达鲁花赤担任当地土官。此外,在撒拉族居住区还设有千户。部分回族地区也有土官,如明清时期世居今青海民和米拉沟的冶姓土官,其先祖为故元官吏,降明后因其家族征战有功而获升迁,后其子孙世居湟水谷地,其后裔在清代仍袭承土官职位,称冶土司。此外,河湟土官中还有汉族土官,如世居今青海互助地区的陈氏土官,清代称陈土司。

总的来说,土官、土司,藏传佛教高僧、穆斯林聚居区的阿訇等作为地方精英,他们对基层社会行使管理权的依据不是通过科举考试体系获取功名,而是以其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力和一定的经济、军事势力基础上,通过政府的官方封授而取得管理依据,并依靠宗族式或政教合一的管理方式实现对乡村社会和部落的管理和控制。但是,土官和土司作为地方精英控制着河湟基层社会,其身份及地位权力来自于政府的封授,因而从地方社会的视角来看,土官和土司仍是国家权力在地方的体现。因此。土官、土司在辖地的管辖权威也往往受到地方其他精英人物的挑战。

地方精英在河湟地方非政治体系中通过一种近似于互补性分布的区域空间随官方统治能力的不同而有相应的变化。儒学发达的河湟东部农业区,文化贤达较有权威,因其权威地位来自于朝廷,并被地方政府所认可的特殊身份,因而掌握着正统性的文化资源,是主流儒家文化在地方上的传播者,也是忠、孝、礼、义等为主要内涵的传统道德思想在地方上的践行者和楷模。

商业兴盛之处,以商人为代表的富民阶层在地方社会中有着强烈的权力诉求,因其在地方教育、公益、慈善等社会事业方面的经济支持,与地方政府的紧密联系,从清代河湟历史资料来看,当时河湟商人在兴学、建桥、修缮寺庙等方面也纷纷慷慨解囊。

宗教兴盛之处,宗教精英掌握着地方经济、文化的话语权。在河湟这样一个少数民族众多、宗教信仰炽热的地区,由于宗教力量的介入,使得明清河湟少数民族基层社会权力体系非常复杂。清代,土司作为政府在地方的代治者,在地方社会的权威日益削弱,基层乡村社会中的宗族首领、地方豪强、地主商人、宗教精英等群体逐渐兴起并填补了基层乡村社会的权力真空,在地方权力体系上逐渐占有更多的话语权。如清代河湟穆斯林地区,掌教、阿訇、哈只(朝觐归来者)等宗教精英掌握着地方事务的话语权,穆斯林社区内的清真寺成为回族、撒拉族掌教、哈只等宗教精英处理坊内民间刑名、户婚、钱粮、词讼等事务的场所。而土司、保甲、乡约等政府委任的基层地方权力体系其职权遭到削弱,在乡村社会民间事务的处理中几近失语,“……然自设官立营,土司之威权日减,不复如前王公全臣所言。而事寄渐轻,不能约束其众,回民自此多事矣”[6]。与此同时,地方富民阶层兴起并与地方宗教精英结合,掌握了河湟穆斯林地区的地方社会权力,并萌发出对地方政治权力的参与感,清代回民起义中提出的“杀土司”的口号,体现出地方精英对地方权力的强烈诉求。正如史料所言:“阿訇倚掌教之权,得朴责回民,有吉凶事,必往诵经。平日皆有贿赂金、粟、畜产,无物不纳。于是阿浑(訇—引者注)相挤增立新教,名目繁多,以河湟为甚”[6],此段史料所言虽对河湟穆斯林的天课、布施等宗教义务有所误解,但也注意到河湟穆斯林地区宗教纷争中地方宗教精英与富民阶段层的牵扯。河湟穆斯林地区富民阶层与宗教精英的结合,在清代中后期河湟穆斯林地区的教派纷争和反清起义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二、明清河湟地方精英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与作用

地方精英不但控制着半官方性的和民间性的基层社会组织,而且他们在各类地方公共事务中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史料记载来看,明代到清代前期河湟地区社会事业建设的发起者和捐助者,多为地方官员,而关于基层地方精英参与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记载不多。到清代中中后期至民国时期,史料关于河湟地区地方精英参与地方公益事业建设的记载逐渐增多。富商、绅耆等在地方政府官员的倡导下,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地方社会事业建设中,如府城修缮,兴修学校、社仓、桥梁以及乡村防卫、治安,地方史志的编著等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持,大多是由地方精英参与、管理。如清代补修西宁郡城和修建湟中书院时,均有当地士绅主持管理。碾伯新建考棚时,就有地方士绅参与。“试毕,乃急商儒学张君子常、右堂吴君静安,并传集邑绅等董其事,按堡均输,得钱四百五十缗,相地于城东之文昌宫前,修建考棚”[6];清末修建丹噶尔修建义学,“丹噶尔主簿刘之芳同本地绅商捐资,以当商生息,以筹永远脯修”[6];光绪二十六年,大通修建小学堂时“又本地绅民筹捐备买《汉书》、经、史并时务各样书籍二百五十种,合价银两四百七十五两四钱,添捐期贴银四百一十七两”[6]。此外,在河湟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及用水权分配方面,由于需要在超越村庄的较大地域范围中进行,也依赖于乡村精英的相互协作和领导。但上述地方精英所作的工作,许多都是经地方政府批准或倡导,由地方精英与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完成的。尤其是在一些举办大规模的公共活动时,地方精英一般都会谋求地方官员的支持和参与。

一般来看,明清河湟地方精英在基层社会的主要活动多集中在地方文化教育和道德垂范、灾害救济、地方防卫等三个方面。

(一)道德垂范

河湟地区自古以来儒学发展相对兴盛,明清时期,河湟儒学因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的重视而得到快速发展,社学、义学兴修不断,在河湟地区培养了一批文化儒学人才。这些人因仕途受阻而滞留在地方,成为儒家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主要传播者,他们以“倡率义举,正己化俗”为己任,设帐讲学说道,身先垂范,成为地方文化教育发展和道德建设的助推者,推动了河湟儒学的发展。同时因其自身的道德修养,也成为地方儒家道德文化的践行者,使以仁、义、礼、忠等为主要内容的儒家道德文化观念在河湟农业区了得到普及,促进了河湟乡村道德建设。如明代西宁张氏家族,弟张莱“性笃孝友,父母有疾,昼夜侍汤药,不一入私室。居常以宽处里闬,以恕持身,以恭俭教子孙。冠裳外生平不蓄副服,而周恤鳏寡。……,兄张芝“由贡生簿四川邻水县。草创西宁卫旧志。亦恬雅。湟中家风,以张氏为最矣”[13]。清代西宁人贾怀德“早失怙恃,事父能承欢,与诸弟友爱。弱冠补卫学弟子员,即食饩廪。壮课生徒,引经义,陈古训,娓娓无已。为人寡言,敦良谦让,不轻至县门,乡里称为长者”[13]。杨应琚十分欣赏贾怀德,在《西宁府新志》中感慨:“如贾生者,士类中有此数人,则士风亦可以渐纯矣。” 清西宁太学生马云龙“性笃孝友,五世同居,相睦无闲言。且轻财重义,乐善好施,每春耕时散种于乡贫者,不取值。康熙四十一年岁饥,米价踊腾,龙尽出所积以济贫乏,赖以全活者不可数计。设家塾,延师以课宗族子弟,遇有差徭,龙独任之,不使累及乡邻。见人斗狠,谕以情理,晓以利害,排难解纷,必不使争讼,人以为矜式。”[13]

(二)灾害救济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一般也是由地方精英担负组织赈济的工作。地方富绅多以自家积蓄即时救济。明清时期,河湟乡村地主及富民基本上都居住在乡村社会,他们大多具有亲身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经历,与普通农民拥有共同的生活空间,相互之间具有宗族关系或共同利害关系,因而在本地遭遇灾荒时,有些人便会拿出部分余粮进行赈贷,以维持乡村社会的稳定。如明代西宁人谈诚,史载他“淳朴敦厚,乐善好施。崇正(祯)十四年,岁连歉,诚有积粟五百余石,愿周贫乏。先及谈氏一族,嗣及镇海,再及西川。由亲及疏,多所全活。又施棺,施衣裤,镇海民呼为善人”[13];冰沟乡绅陈邦佐“世居冰沟,赋性仁慈,族党相识,有贫寒不能婚嫁丧葬者,辄量力助资财,施棺木,闾里德之。道光六年,邑置义仓,邦佐倡捐仓斗粮一百五十石。陈大令士桢以‘好善乐施’匾额旌之。又捐建普济桥,修冰沟山路,易观察清镜为题‘急公好义’四字”[13]。清代西宁进士严宜,嘉庆年间辞官回乡开帐讲经,还为民请命,减轻赋税[13]。清代西宁人杨永华“赋性仁厚,好施与,夏舍镰铲,冬舍衣裤。康熙四十一年岁饥,道有饿莩,华煮粥、制药无倦色。凡无主尸骸,施槥椟收掩,流寓有贫不能葬者,捐资瘗于所置义冢。有婚嫁、乞贷者,应之并不取偿。”[13]清碾伯人杨文义“品行方严,而和睦闾里,周济贫困。”[13]丹噶尔厅“先于同治三年三月内,绅士魏裕禄等捐粮百余市石,以备不虞,至是,设官面铺以赈之。其价平允,谓之平粜。每日至十余石,饥荒贫民赖以存活者甚众,又于四乡劝捐粮石,源源接济,其平粜至十二年绐停。”[6]

这种纯粹由民间自行办理的宗族内部救济,有助于增强族人之间的凝聚力,缓和贫富分化所造成的社会矛盾,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安宁和稳定,因而受各级政府和绅士集团的大力提倡和褒扬。

在社仓、义仓等救灾机构的建设和运作中,地方精英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推动了民间仓储的建设和正常运作。社仓、义仓的谷本主要通过劝民输谷,是从当地居民中筹集,为了鼓励富室大户向社仓、义仓捐谷,制定了相应的旌表条例。如清代西宁道杨应琚主张“社仓官米,故无赏罚,今则劝谕,应有奖励”[22],对捐谷者依其捐献数额给予匾额、冠带、优免杂泛差役、竖坊旌表等待遇。

对于社仓、义仓的定位及正常运转,政府官员与地方精英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双方都希望这一社会救济体系主要依靠民间力量运转,而政府只行使一定程度的监督权力。因此,晚明各地的社仓、义仓,其管理职务的设置尽管多有不同,但大多都是通过民众公选而产生的公正廉明之人担任,许多社仓、义仓还制定了相对健全的管理与监督制度。如清代西宁县知府邓承伟创置社仓,在该社仓碑记中就明确规定西宁各川社仓管理人员由各川公举正副二名绅耆产生,由其管理社粮的放贷和收归,并负责社仓的维护。在社粮放收还之时,要将详情禀报西宁县,并详细登记账目,不得遗漏。而其他未担任社仓管理人员的绅耆和富商还要为借贷人做担保,若借贷人未能归还所借社粮,就由担保人替其赔补。严禁管理社仓的绅耆私自通融,因其私自通融而造成社粮的损失,由当事绅耆照数赔偿,并对其进行一定的处罚[23]。清代丹噶尔厅对管理社仓的绅耆的权力及义务作了明确规定[6]。因管理社仓的地方精英多为民众公选之公正清廉之人轮流司职,且“一年为限,另行举充接替”,因此在社仓的管理中一般很少出现贪弊现象,相反,社仓如由政府官吏充任,反而会弊窦众生。

(三)乡村防御

乡村防御是另一个关系着地方社会安危的重大问题。明朝初期,在河湟各地遍设卫所,驻扎军兵,并在冲要之处设立负责“缉捕盗贼,盘洁奸伪”的巡检司。同时,河湟各地土官除参加政府征调辗转各地作战外,也担负着本地区的乡村防御和治安,还有一部分稍有势力的地方武装也由明政府授予土司职位并征派作战。明代河湟部分乡村社会实行保甲制度,试图借助这种地缘性组织去弥补和强化乡村防御体系,但保甲制度在对付一般性盗贼、诘察外来人口以及控制本地居民行为等方面可以发挥一定作用,当乡村社会面临较大威胁时却很难组织起更高水平的抵御活动。而明代河湟地区屡屡遭受西海蒙古的劫掠,村社保甲根本无力抵御。故明代以防御西海蒙古劫掠的为主要目的河湟乡村防御体系主要由政府军队和由其支配调遣的土官武装组成。明正统以后,随着卫所制度已经走向衰败,朝廷令地方政府召募民壮以加强防卫力量,由地方官员负责训练,遇警调集。如正德年间西宁卫实际有卫军仅4500余名,无法抵御西宁蒙古对西宁南边的劫掠,因此,自嘉庆以来明朝就不断通过募兵的方式来改善西宁卫兵力不足的窘境[25]。通过招募地方土兵,不断扩充加强防御力量,土官及所统土兵逐渐成为防御蒙古劫掠的主要力量。如在万历年间,在针对劫掠河湟各地的西海蒙古的征战中,河湟西李土官李文后裔李世显、李愈茂和祁氏土官之后祁秉忠及部分藏族部落均率土兵配合明军作战。明末农民起义时,明朝军队已无暇顾及河湟地区,只能靠河湟土官率土兵镇压河湟农民起义。总的来看,明代前期,河湟地区的乡村防御任务主要由卫所军士和地方土官共同担任,而到明中后期,随着卫所制度的衰落,河湟乡村社会地方防御逐渐由地方土官和政府招募的地方土兵承担。

清代随着全国各地局势的稳定以及清廷对河湟地区控制的加强,河湟土司在清廷的地方权力建构体系中其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绿营兵的驻防削弱了河湟土司在地方防务中的军事作用。但在清代,绝大多数土司无俸银,还要向朝廷交纳屯粮或秋粮。相比明代,河湟土司的经济势力也大削弱。而河湟回族、撒拉族土司,其力量的削弱除上述因素影响外,还受到地方宗教精英的挑战和冲击。到清代后期,河湟土司势力更加薄弱,“虽有额设军马,有名无实,调遣无济”,已经无法胜任地方乡村防御的任务,如循化厅“按国初虽以塘兵把守,然各关皆有土兵分属各土司,尤不足以防范。”[26]所以清代前期已有地方官吏认识到土司势衰后河湟乡村防御的空白。如当时的西宁副使赵世锡在其《为逆夷侵犯兼用民兵以资防范议》中就认识到在河湟地区训练民兵、乡勇的重要性。他在罗卜藏丹津反清时就在西宁部署乡勇,配发兵器,以防叛军劫掠西宁,“窃察青海蒙古亲王罗卜藏丹津受国家厚恩,不思屏翰之义,与同党阿拉木诺齐克、阿尔布坦温布等潜谋不轨,渐肆猖狂。雍正元年十月,丹津等迫胁各蒙古,勾通内外各寺剌族、番族,侵犯南、北、西三川,焚掳村堡,劫夺行商。见在大将军奉命征调官兵,声罪致讨,自必应时扑灭。但西宁口隘甚多,处处可以入内,而剌麻、番人路径又熟,导引联络,亟须防范。今大兵未至,人心皇皇(惶惶——引者注),本道已晓谕乡民,选其壮健者给以兵器,看守要隘,护送军糈,堵御番贼。然无统领之人,又恐有涣散之虑,是以本道择其晓事老成者,给以委牌,令其督率,如镇营外委千总、把总之例,以示鼓励,并许其事竣之日,量功受赏。今将姓名开折申送,合亟详情,预为咨部,以便将来议叙。本道为边事孔亟,防范地方起见,伏候速裁示覆”[27],还有“雍正九年,河州牧顾尔昌团练乡勇九千余人。分布二十四关,藩篱巩固”[28]。乾隆年间河湟穆斯林反清起义后,清廷为防范民间武装力量,将以前所配发给河州、循化乡勇的兵器一并收销,乡勇也被解散。但也有地方官员认识到地方团练在镇压起义中的作用,又开始训练地方乡勇、民兵,以备不虞。“乾隆四十六年,撒喇回变,陡入关门,彼时乡勇器械在收查民间鸟枪案内,业已收销。且执事者不知有乡勇之备,承平日久,事起仓猝,误未调集。于四十七年办善后案内,州牧于锽复请增制乡勇器械,禀请总督李侍尧谓乡勇无用,遂奏请裁革。而乡勇均系沿关百姓,其裁革尚未知也。四十九年盐茶军及教匪之乱,防守尚籍乡勇之力,而器械总未制,临事于营中拨用,尤如私设而已。嘉庆四年,同知成捐制鸟枪一百杆,存州库。”[6]丹噶尔“同治三年,本地回民辨教,大会杀花寺。丹噶尔厅同知富亮督同绅民劝捐粮石,修补城垣,城内凿井,纠练勇丁,为守城计。”[6]

清代中后期,面对全国各地的农民起义及河湟区域复杂的民族关系格局,河湟地方官员也愈发重视乡勇、民兵在乡村社会防御中的重要性,并纷纷主张兴办团练。地方精英在维护乡里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清代中后期,河湟地区因回民起义而日益动荡不安,越来越多的地方精英自发地建立了武装组织以保卫乡族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行政能力和财政经费都很有限的地方政府来说,仅凭自身的力量在缺乏军事训练、存在贫富差别的乡村中,去建立和维持一支具备一定战斗力的乡兵是十分困难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地方官员认识到,只有充分调动地方精英的积极性,依靠他们的雄厚财力和在地方社会的强大影响,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乡村防御体系。”[31]清代中后期,随着各地反清起义和河湟穆斯林反清斗争的纷起,许多官员更是把组建乡兵视为弥补地方防御力量严重不足的重要策略。在这种情势下组建的乡兵的领导权大多数都掌握在地方精英手中,乡兵的活动经费也主要依靠地方精英的捐助和筹措。河湟地方精英组建的地方武装,在清代中后期河湟穆斯林反清斗争中在维护乡村社会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成为与反清穆斯林武装作战的重要力量。

三、结 语

从明清河湟地方社会的实际情况看,为了发展地方社会经济、文化,维护社会安宁,地方精英一般都积极参与地方社会事务治理,在建立基层组织、处理公共事务方面,他们不仅积极响应官府的号召,往往还主动地倡议和开展相关的社会治理活动。尤其在清代,河湟地方精英力量的崛起和其在地方公共治理领域的活跃表现说明清代中后期清政府对河湟乡村社会控制较为薄弱,基层政府机构行政能力出现弱化,体现出清代中后期河湟地区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精英之间的互补关系不断加深。

虽然明清时期河湟基层地区的社会精英在地方社会文化、经济、政治资源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比以前有所增强,在基层社会事务中出现了一定的“自治”倾向。但地方社会治理的根本权力仍掌握在基层政府手中,社会精英只是在政府的允许和支持下,对社会事务进行代办,延伸了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治理触角,弥补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权力真空,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全面治理。若如没有地方政府的允许,地方士绅也轻易不会主动插手地方政务,“不轻易包揽公家事”是各地民间组织的原则。正如学者所说“在传统中国,民间社会不是只受国家权力支配的非自立的存在,也不是自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我完善的秩序空间,而是可将民间社会与国家体制视为由持有共同秩序观念的同心圆而连接起来的连续体。”[32]